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汐止警為求績效匯款給藥頭 供毒品給少年開趴!二審減為10月
4.完整新聞內文:
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陳耀堃,於2016年執行「青春專案」時,為了
追求績效,竟匯款給盧姓藥頭,要求盧男以每人1500元的代價,邀請16名青少年前來慶生
,並免費提供毒品。等少年均吸毒後,盧男再聯繫陳男前來查緝。一審將陳男判刑1年4月
,案經上訴,高等法院25日二審仍將陳男判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為了偵防犯罪,於2016年暑假期間執行「青春專案」。而時
任偵查小隊長的陳男,為了追求績效,先找上盧姓藥頭,要他找一些青少年來,免費提供
毒品,以供陳男查緝。2人達成合謀後,陳男陸續匯款給予藥頭。
盧男先在當年7月中,找了吳姓少年等3人到KTV唱歌,並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各1包放置在桌上,讓在場少年無償使用。少年們吸起了K菸後,盧男就聯
繫陳男到場臨檢,當場逮捕少年等人。不過這次查緝績效不足以分配給汐止分局的配額,
陳男又再要求盧男找人前來吸毒。
盧男就於當月底,以每人1500元的車馬費為幌子,邀請詹姓少年等16人到KTV中歡唱,名
義為幫朋友慶生。傍晚5、6點左右,少年人陸續抵達,盧男也拿出含第三級毒品即偽藥愷
他命之粉末、含愷他命之香菸,讓現場少年免費施用。另外他也拿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以及含愷他命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氯甲基卡西酮之粉末,給
予詹姓少年。不過現場少年眼睛雪亮,均未吸食毒品,僅有詹姓少年一人施用。到了7點
15分,盧男就私下聯繫陳男到場查緝。陳男帶隊到場臨檢搜查,至於盧男就趁著臨檢時,
先行離去。
案經少年供出盧男後,警方循線逮捕盧男,盧男因此揭開全部案情,陳男被檢方依照「成
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毒品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前後兩次提供毒品行為均有罪,分
別判刑8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查出陳男確實於案發前一週,多次匯款給予盧姓藥頭的紀錄,但高
院認為陳男多次找藥頭購買毒品提供給少年的行為,是以一行為同時犯數罪名,為想像競
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因此僅論「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判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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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以一行為同時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也就是"多罪只判最重的"對吧?
但這整串行為中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 怎麼看都不是最嚴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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