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整個民進黨跟司法體制在這個案子上的沉沒成本太高了
從分案開始,檢察首長就指定,承辦檢察官在辦案過程都要請示上級是否逮捕或放人
已經注定這個政治辦案不會有好結果
https://i.imgur.com/GmLomqg.png

偵查階段
鏡檢、馬檢大公開
林檢假視察真逼供,導致北檢發新聞稿說謊,訊問5-6個小時只有3分鐘錄影,訊問被告
依法須全程錄音錄影,搞到只有0.8%錄音錄影,筆錄寫被告保持緘默,不愧是逼供能手
#1dtaUkYA (Gossiping)
起訴後-羈押庭無限抗告,地院最後尊重審級制度判了羈押
高院駁回抗告理由光怪陸離,跟過往自身主張相左
例如同一個法官過去扮演司法人權捍衛者,在柯案卻搖身一變提出
科技發達、趨吉避凶、晦暗不明等等見解
如高院裁定駁回抗告法官謝靜慧,主張審判中的法官不應違反公平法院原則羈押被告
不應於偵結後繼續羈押,不然就是對檢察官的嘲諷;柯案卻主張科技發達要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抗字第 1068 號刑事裁定(審判長 法官 謝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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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駁回抗告法官黃翰義在其著作《程序正義與訴訟制度之變革》中提及,僅因為被
告涉嫌重罪,本於基本人性(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角度,就判斷被告因「重
罪」通常會有逃亡會滅證的可能性,所以推認被告符合「重罪羈押」的要件。這種推論的
理由,顯然欠缺說服力,而且充滿「有無事實存在並不重要,亦無須有證據證明,僅需依
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之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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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被他稱作詭辯的趨吉避凶羈押法,在柯案中卻成為抗告駁回理由。
以下是他在柯案的裁定書,可供比對
“所涉犯行及貪污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考量趨吉避凶的基本人性,
本易伴隨有高度逃亡及串(滅)證的可能......且柯文哲等人所涉罪數非少,如均成罪
未來刑責可能很重,更增加逃亡及串(滅)證的可能性。”
所以一旦在外力介入下做出了錯事,就只能一錯再錯,沉沒成本已經大到不能承受了
不光是普通人會趨吉避凶,法官也會趨吉避凶,所以無保請回變成尊重審級的羈押禁見
最後再把過錯判給被告是最省力的方法。
法務部出版的《羈押的真實與想像》提及
“因為審判法官的內心思慮過程,基於人性本身的利害考量,除非是明顯且絕對應判無罪
的場合,否則難免會遷就被告前已受羈押現狀的事實,為不致冒犯先前為羈押裁定的同儕
,而儘可能為有罪判決,或採取相當於已受羈押期間之相對刑期來判決,或在可符合緩刑
條件下之「有罪加緩刑判決」以為交待,庶幾避免嗣後冤獄賠償責任的可能與面對同事間
會產生的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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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司法系統幾乎走到回不了頭的地步了,但是各人造業各人擔,一代宗師裡有句名言要
送給配合政治辦案以求自己仕途的司法人員,偏離正常標準的辦案「技巧」可以休矣
「老猿掛印回首望,關隘不在掛印,而在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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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爾輩,從前何等樣人,爾自摸心頭,再來拜佛。
朝過我,往後莫作歹事,吾這條鞭下,不肯容情。
天竺山三天竺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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