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臉書上看到一篇認養文,
點進去看認養契約:
https://i.imgur.com/k6dsIbu.png
只能說願意簽的真的是聖人啊,給予respect!
其中幾條覺得很荒謬的:
12. 本人同意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內,接受送養人至少三次之住家拜訪,以確認認養動物與
本人之相處情況;本人亦願接受自認養之日起一個月後送養人不定期之追蹤訪視及飼養輔導
。
--> 一個月內密集家訪覺得還可以接受,一個月後還要不定期訪視也太荒謬了吧,
如果說至多半月或一年一次還比較合理,那個「不定期」也太霸道了,
意思是只要打著追蹤名義,認養人家門隨時要為送養人敞開嗎?
13. 本人保證所提供予認養人之聯絡方式皆屬真實;本人聯絡方式(包括所有地址、聯絡電
話、Email等)如有任何改變,必定會以書面告知送養人,保持與送養人之聯繫。
--> 個資大門也是隨時為送養人敞開。
15. 本人如違反以上任一規定,應给付違約金五萬元予送養人,如果違規兩項加倍算,以此
類推,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如因本人違反上開協議,致認養動物受傷、死亡、失蹤或惡
意遺棄者,本人應賠償違約金十萬元予送養人,送養人並得收回該動物,及以此協議書對本
人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 違反規定賠錢給送養人也是有夠荒謬,捐給動物慈善機構還比較合理,為什麼要賠給送
養人啊,是把動物當自己的財產租借給別人的概念嗎?那應該是租借契約不是認養契約吧。
18. 認養的動物如果非自然因素死亡,疑似人為因素死亡或受傷,需賠償三十萬元台弊(此
協議針對虐待貓咪致死者),本認養協議書認養人已審閱過,一切都同意才於已簽署。
--> 同上。人為因素故意造成死亡或受傷有政府會出面處罰施虐者。賠錢給送養人這邏輯真
的想不通。
然後我覺得最荒謬的是下面這條:
17. 送養人只要覺得被認養的動物過的不好可隨時收回,認養人將不得有異議。
哇靠,真的當租借不是送養耶,你的寵物不是你的寵物,所有權還在送養人手上!先賠錢一
波再把動物收回去?一百個人就會有一百種對寵物好的標準,為什麼送養人覺得好才是好啊
,還可以隨時收回,太猛XD
20. 如因本協議書內容而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屏東市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
過失之一方亦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 然後打官司還指定要去送養人的所在地打,意思是假如住台北的在飼養上的想法和送養
人有分歧,送養人提告要收回寵物,認養人還得為了自己用心養的寵物跑去屏東打官司。送
養人會不會太爽。
在臉書上看到這篇徵認養文,
想說貓咪這麼可愛怎麼兩年了還送不出去,
結果點進去看完就知道為什麼了。
不定期是多不定期,每週來也要同意嗎?
不同意就罰五萬喔,不給錢會被告喔,收回貓咪不能拒絕喔!
被提告賠錢、收回貓咪還要去屏東打官司喔!
這份契約就是可能發生這麼荒謬的事。
有人會說這些嚴苛的條件是為了限制虐貓犯,你不虐貓就不用怕這些條件,
但既然送養人幾乎把對造預設成潛在虐貓犯來制定條約內容,
那認養人預設送養人可能會濫用條約也很合理吧?
不能只有送養人把對方當壞人啊!
那送養人哪來的立場要求對方同意啊,完全沒有互相尊重啊,
無法理解耶,簽這份合約等於先被羞辱一波吧。
只能祝福有聖人願意認養那隻貓咪了,善哉善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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