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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聯合
2.記者署名: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丁允恭性騷案遭撤職停用3年 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遭駁回
4.完整新聞內文:
規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任職高雄市新聞局長期間,與電視台女記者在辦公桌發生性行為,
分手後又在臉書傳親密合照,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一審判丁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二審廢棄原判決,認為丁上傳親密照屬於性騷擾,加重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確定。
丁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受理。
丁允恭2013年10月訂婚後,因職務結識女記者並交往,兩人在高雄市新聞局長辦公室、職
務宿舍交媾4次,女方兩度墮胎。女記者2017年北上工作,想與丁分手,丁為挽回感情,
在臉書上傳親密合照,兩人情事曝光。
一審認為,丁允恭身為高階公務員,卻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貿然在臉書公開親密合照,
行為放蕩不檢,但合照看不出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意涵,並不構成性騷擾,監察院不服提
上訴。
二審指出,性騷擾不侷限於具有「性意味」為前提,丁允恭在臉書上公開與女記者的合照
,雖在十分鐘後就下架,但女記者為此被傳是「破壞家庭的小三」,深受流言所苦,讓女
記者受到負面評價,影響與其他異性交友的機會,丁的行為已構成性騷擾。
二審認為,一審認定丁允恭上傳合照不符性騷擾防治法要件,適用法令有違誤,其餘部分
認事用法,並無不妥,審酌性別平等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性騷擾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廢棄原判決,改判丁較重的懲戒處分。至於丁試圖挽回女記者,雙方對話多為彼此生活現
況,或女記者請求丁金錢資助等,不構成性騷擾;另丁在訂婚期間與女記者往來,與其職
務無關,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丁允恭認為被判停止任用三年,「許多貪贓枉法的個案懲戒都沒有如此嚴重」,對於懲戒
法院標準感到匪夷所思,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丁主張,將親密合照公開上傳至「臉書」被認為是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性騷
擾,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侵害他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因此聲請裁判憲
法審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認為,丁允恭的聲請無非是爭執公開上傳親密合照,是否成性騷擾防
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以主觀意見來批稱判決違憲,但對判決如何牴觸憲法卻沒具體指摘
,聲請不符憲法訴訟法要件,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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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請?
海牛申請釋憲被駁
公文黏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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