艦長帶女少尉開房間丟頭路 槓上海軍司令部力保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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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7 19:2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933海軍濟陽級巡防艦「鳳陽艦」前呂姓艦長2019年在職時,
餐敘後帶女少尉開房間,被控意圖不軌。雖然妨害性自主罪獲基隆地檢署不起訴,但海軍
司令部仍認他言行不檢,核定撤職,停止任用3年。呂男興訟保軍職,一審原被台北高等
行政法院駁回,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為,一審未調查懲罰評議會的組成是否合法,發
回更審。
判決指出,呂男已婚,2019年與同事聚餐飲酒後,帶女少尉前往飯店投宿,在房內對她擁
抱、親吻;女少尉受驚,躲到廁所傳訊求救,陳姓輔導長及時趕到解圍。女少尉事後提起
妨害性自主告訴,但基檢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海軍司令部艦指部另召開懲罰評議會,指呂男身為艦長,管領具攻擊性的武器,統御艦上
官兵,應以較高標準檢驗,與女少尉有上下隸屬的權勢關係,卻帶她去飯店,且多以酒醉
記憶不清帶過,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懲罰要件,決議撤職,
並停止任用3年。
呂男不滿服務21年被退伍,興訟保軍職;一審北高行認為,懲罰評議會的處分並未違反比
例原則,駁回其訴;呂男不服,質疑評議會組成有問題,上訴二審。
二審最高行提出多點質疑,首先,評議會當天由副指揮官代理指揮官職務,核定召開會議
,其職務編階為何?有無核定撤職權限?評委是否符合法規?其次,代理指揮官如不合規
定、沒有權限,則該程序瑕疵對於行政決定有無影響?第三,懲罰法規定評委由「適當階
級」組成,何謂「適當階級」,本案評委是否符合規定?
最高行表示,這些疑點攸關呂男撤職處分的合法性,一審卻未調查,違背法令,故廢棄發
回再為調查審認。
判決書:
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 上 字第 882 號判決113.01.17 陸海空軍懲罰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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