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簡銘柱
3.完整新聞標題:
美女實習醫師服用藥物 搭捷運恍神遭色阿伯帶上床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市1名男子阿強(化名)在捷運上見一名女子A女手機頻掉,站立不穩、走路乏力、反
應遲頓、語無倫次,已呈現精神恍惚、意識不清之半昏迷狀態;
且見A女年輕貌美,竟起色心,假裝好意陪同A女前往診所就診,後偕同A女前往溫泉旅館
休息,利用A女意識混亂,不能且不知抗拒之情形,乘機性交行為1次。法院審理後依乘機
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強於2023年3月24日14時許,在台北捷運淡水線某捷運站車廂內,與A女攀談
後,見A女手機頻掉,站立不穩、走路乏力、反應遲頓、語無倫次,已呈現精神恍惚、意
識不清之半昏迷狀態;且見A女年輕貌美,竟起色心,先假裝好意陪同A女前往診所就診,
嗣見該診所午間休診,認有機可乘,遂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同日17時22分許偕同A女
前往溫泉旅館休息,於該旅館房間內,利用A女意識混亂,不能且不知抗拒之情形,以其
生殖器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而為性交行為1次。嗣於翌(25)日A女清醒後,發覺有異而報
警,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
審理時,阿強坦承有與A女性交1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乘機性交之犯行,辯稱:A女
當時意識清醒,其與A女性交亦係經A女同意等語。
法院調查,A女因服用精神科藥物而陷於精神恍惚、意識混亂不清之半昏迷狀況,致其對
於案發當天經歷過程,僅有片斷記憶,只記得當天下午有先到精神科診所,出現在公車站
,沒有穿衣服躺在白色床上,被告躺在旁邊,有口交的過程,被告說要進來,伊說不要,
伊醒來後驚覺發現是晚上7點,被告再把伊帶回精神科診所,伊完全沒有印象在發生性行
為前與被告有談話或互動過程,且被告所提到伊當時回答的內容多與現實不符,伊對被告
的臉沒有什麼印象,是被告在案發後一直發訊息及照片給伊,伊才想起來。
A女案發時年僅28歲是名實習醫師,被告於案發後一再於A女臉書留言,暱稱A女為「女神
」,並使用「優秀」、「美麗」、「性感」等字眼讚美A女,然A女始終不為所動,甚至向
被告表示「我不認識你,不要再傳訊息給我了」等語,被告是老人,不是伊的朋友圈,被
告不是伊喜歡的類型,不會與其交往,亦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
法院審酌,被告與A女素不相識,亦未曾謀面,僅因偶遇A女,見A女年輕貌美,復因服用
精神科藥物而陷於精神恍惚、意識混亂不清之半昏迷狀況,竟起色心,認有機可乘,而基
於乘機性交之犯意,將A女帶至溫泉旅館,利用A女上述身心障礙致不能及不知抗拒之情況
下,乘機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致A女身心受到重創,且被告犯後猶未能坦承犯行,
並拒絕與A女調解或賠償,犯後態度不佳,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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