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原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278549?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新聞來源:
聯合新聞網
記者署名:
邱瑞杰
新聞原文:
在中油任職的張姓男子,長期利用握有採購、經辦、驗收權限,向業者收受回扣,浮報零
件數量,犯罪所得超過30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結,認定張男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24
罪,犯收取回扣16罪,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數量6罪,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褫奪
公權5年。4名業者分判應執行3年到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從民國88年10月1日起到101年10月1日止,在台灣中油公司行銷部運輸專
業處基隆運輸中心擔任汽車維修技術員,接著因運輸中心整併到中油石門供油服務中心,
改在石門中心任職,一直負責石門供油中心油罐汽車、氣槽車及其他相關設備維護保養及
管理、小額採購辦理、執行及驗收、維護保養合約採購辦理、執行及驗收、油罐車零件購
置及核銷等業務。
蔡男(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為汽車修造廠代表人,89年9月起到107年7月透過公開招標方
式得標多案後,委派廖姓員工為標案現場負責人,提供油罐車及氣槽車等車輛維修服務。
蕭女和曾男則分別為兩家交通器材公司代表人(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實全為曾負責營運
,蕭擔任會計。
蕭女自92年7月起到96年4月、100年3月起到108年9月止得標多件標案。曾男自97年3月起
到98年2月得標2件標案。唐男是汽車修配所負責人,自102年3月起到111年4月得標多件標
案。陳女為唐男女友,109年8月起擔任唐男汽車修配所會計。楊男107年8月起到110年10
月以名下商行名義,得標多件標案。
張男得知業者履約項目採取年度書面審查驗收,利用石門供油中心就原廠零件更替、汰換
程序,未建立實質查核標準作業流程漏洞,自恃握有採購、經辦、驗收權限,向業者收受
回扣,浮報零件數量,犯罪所得超過3000萬元。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將全案移送基隆地檢
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法官審理後指事證明確,認定5人犯行。審酌張男身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採購業務事
項授權公務員,不知廉潔自持,應予非難。廖男、楊男、唐男和陳女被動應張男索求交付
賄賂,又貪圖私利與張男朋分不法所得皆不足取,以犯後態度良好、個人素行、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等情狀,分別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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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看到"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以為跟陳枝章一樣上限就三年而已沒想到竟然判19年
仔細看才知道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24罪,犯收取回扣16罪,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浮報數量6罪" 所以19年是這些加起來的結果,當然最詳細的還是得找判決書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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