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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台積電設廠高雄帶動房市狂飆,一名曾姓女子2019年時向知名建商購買橋頭一間預售屋店
面,談妥1810萬元並下定金10萬元,後因台積電設廠利多消息讓橋頭區的房市猛漲,建設
公司不但反悔,還以4452萬元將店面轉售他人,並辯稱當初並沒有同意要以1810萬賣給曾
女,曾女氣得提告,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的契約有效,建設公司應賠償2822萬元。
判決指出,曾姓女子2019年7月間看上橋頭某知名建商推出的預售案,並透過代銷公司經
理洽談價格,後來雙方議定以1810萬元成交,曾女也當場付訂金10萬元。
不料,就在雙方準備簽訂正式買賣契約時,建設公司竟因當時台積電到橋頭設廠利多消息
發佈,竟反悔不認帳,說並未同意以這樣的價格出售,後來該建案蓋好後,還以4452萬元
轉售給他人。
曾女不甘心這麼大的建設公司說變就變,答應了還能反悔,害她損失2822萬元,於是提告
求償。
法院審理時,建設公司辯稱,雙方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
其他費用之負擔、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都沒有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且預訂單上
並有註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
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也多次寄發存證信函給曾女強調「沒有
要訂立合約」,主張免賠。
法院審視雙方簽訂的合約後,認定雙方的買賣預約已成立,未經合法解除,仍屬有效合約
,建設公司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第3人並辦
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此判建設公司應賠償曾女2822萬元,全案可上訴。
心得:從這件事來看,建設公司因房市上漲而毀約,的確顯得追逐利益心切,甚至有貪婪之嫌。
曾女已支付訂金並約定價格,建設公司卻因房價飆升而轉售給出價更高的買家,未考慮誠
信和契約精神,這種行為在客觀上確實容易被視為短視逐利。
在商業行為中,追求利益無可厚非,但基於公平原則與信任基礎,企業應該遵守已達成的
協議,不應因市場變動而隨意毀約。法院的判決正是在捍衛契約精神,避免此類行為損害
買方的合法權益並助長投機性行為,這也為市場上的商業行為劃出一條誠信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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