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分享一位方耀慶老師 覺得不錯 搜尋發現
老師竟然曾被一位 湯家維 恐嚇! 判決有罪!
當個不動產老師而已 風險這麼大
提醒各位不動產業者、老師、大師 務必小心!
這位 湯家維 有憂鬱症 研究所肄業 無業 無收入 名下無不動產
應該跟板上常講的那位五折團長(自稱博士、出租房屋)是不同人吧?
以下節錄判決:
湯家維因對方耀慶有怨懟,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
民國109年6月28日21時25分許,以其所有之手機門號000000
0000號撥打電話予方耀慶,在電話中向方耀慶恫嚇「幹你娘
芝麻、我打你到地上爬、我期待你在地上爬的時候」等語,
,以此加害方耀慶生命及身體之行為,致方耀慶心生畏懼,
而生危害於其安全。
其自陳為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待業中,未婚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被上訴人則以:伊有憂鬱症,有時候會情緒失控,伊沒有傷害原告的意思,伊
知道錯了等語
爰審酌上訴人自陳博士在學、自營不動產教學、每月收入約7萬元至10萬元;被上訴人
自陳研究所肄業、無業、無收入,及上訴人名下有房地數筆、
被上訴人名下無不動產
另外有一個會打人的湯家維 也是碩士肄業
不知道跟上面那個恐嚇的湯家維 是不是巧合?
湯家維於民國101年8月10日16時5分許,騎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巷○○ 弄口 時,與騎駛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潘遵行發生
擦撞(其等均未因此而受有傷害),嗣雙方於新北市○○區
○○路○○○巷○○ 號前停車後,因上開行車擦撞而起口角爭執
,湯家維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先抓住潘遵行衣領後
,再徒手掐住其脖子,並徒手拉其頭部撞擊該處之鐵欄杆,
復徒手毆打其頭部、臉部,致潘遵行受有頭部外傷、左側頭
皮之挫腫傷、左側膝表淺損傷、磨損或擦傷、左側頸部表淺
損傷、右側眉表淺撕裂傷等傷害,並即離開現場。嗣警經附
近民眾報案到場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因行車擦撞而起口角爭執,被告即出手毆打告訴
人成傷,所為顯屬非是,兼衡其並無前科(參本院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參
本院卷附之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家庭經濟狀況小
康(見偵卷第3 頁被告詢問筆錄受詢問人資料)、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程度、犯後於本院審理
中(即對證人即告訴人、證人陳玨玎、黃蔡秋月、蔡卓能進
行交互詰問完畢後)始坦承犯行
查被告僅因行路糾紛之細故,即於公眾往來之
道路上為本件犯行,卻先矢口否認,迄證人經原審行交互詰
問完畢後,始坦承犯行並請求法院協助調解,已難認有何悔
意。惟因告訴人請求三萬元,被告卻只願負擔八千元之金額
差距,致未合意,被告復屢屢以告訴人請求之金額無異詐欺
云云,指責告訴人,恐亦為造成告訴人怨懟之因素之一
。本院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後態度,
以及被告並未對告訴人為賠償,亦未獲諒解等情觀之,尚難
認被告對於其自身之故意犯罪有確實悔悟之意,難謂已無再
犯之虞,自無從認為被告之刑罰以暫不執行為當
資料來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940 號刑事判決
https://tinyurl.com/38be76hs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
https://tinyurl.com/bxhy94ct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342號
https://tinyurl.com/y6w6kc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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