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弟也只能就在住院病房care過的癌症病人做經驗分享。
: 新聞內理賠函照片原文節錄:
: 「注射後未有腸胃穿孔、出血、...、噁心、嘔吐、嗜中性白血球減少症等
: 藥物常見副作用症狀」
: => 大部分這些副作用本來就很少在打完藥當天或隔天發生,症狀控制藥物已經很進步
了
: 「且依據腫瘤科醫學會一般的醫理見解,(本次藥物)治療肺癌於門診實施即可,: 無住院之必要性」
: => 本次爭點,可以吵架的地方就是「一般的」。
: 以這個病人的化療組合,確實可能門診治療室注射後回家的。
: 但這要看主治醫師的考量,對於已經有腦轉移的病人,
: 如果病人又很虛弱,我相信大部分醫師還是會收住院化療的。
: 因為看不到病歷,也不是親手照顧的,這位病人的病況就無從得知了。
: 至於為何前兩次有賠,這次以後沒賠我也不知道差別在哪裡。
: 關於住院必要性,
: 上網查詢評議與法院見解,可以大概簡化成
: 「主治醫師說了算」和「大部分醫師的共識」兩派,目前似乎沒有統一見解。
其餘恕刪。
有關住院必要性,
保險人「得否」依其他醫師意見而為判斷是否具有必要性?
過去司法實務確實見解分歧,
學說部分,
葉啟洲教授於保險法實例演習修訂五版(p.456以下)也採「否定」見解,
認為:
1、採肯定說雖有防制保險詐欺功能,但形同推定被保人具有惡意。
2、不同醫生或有不同判斷,此判斷差異風險,不應由被保人承擔。
3、保險詐欺應以刑事偵查為主,不應以條款不利解釋處理。
惟亦肯認,若保險人證明該次住院不合醫療常規或顯不必要時,
始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然而臺灣高院104 保上易第 15 號民事判決則是住院必要性判準的分野,
自此逐漸成為司法實務的穩定見解,
同院110年保險上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於此基礎上更進一步指出,
解釋上固然應該尊重實際治療醫師對「有住院必要」的認定,
但是該認定也是必須要符合「醫理」。
而臺中分院於108 年保險上易字第 9 號民事判決認為,
保險人若以醫師診斷有瑕疵而拒絕保險給付,
應負舉證責任,
其實不過是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意旨的重申。
至於各地方一審法院,
甚至是評議中心,
也都穩定採相同見解,
也就是
幾乎沒再見過見解歧異的裁判,
有興趣的可以查詢評議書或者判決公開系統。
補充:
花蓮分院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號滿有趣的,
法院囑託其他醫院鑑定被保人有無住院必要性。
醫師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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