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保] 業務建議我不需誠實告知

保險

19120

我自認近幾年身體健康
有記憶以來也都沒有出過醫療險住過院
不過似乎到了保險醫學上又不是這麼回事

日前和業務簽了一份保單
簽署到健康告知條款時
我告知兩個月內有看診過痔瘡問題
不過業務說既往病症不管有無告知都無法理賠
如果告知的話會有加費和拒保的風險
至於不實告知的部分
只要撐過兩年保險公司可解約的期限
並且理賠病症只要跟既有症狀沒有因果關係
理賠就不會有問題
聽完後也不疑有他
想說也就痔瘡
以後大不了真的要動手術不要申請理賠就好了

簽完回家以後心裡還是覺得不安心
去調了健康存摺裡面的紀錄
發現有去年去看感冒被記錄急性鼻竇炎
跟看腹瀉被記錄激燥性腸症候群
那陣子一直有腹瀉的症狀
所以也回診了三次
還做了一些檢查(無異狀)
後來也不是特別治療就又都好了

但是這時候我的一年告知裡等於有了三種體況
腸躁症、鼻竇炎、痔瘡
我就詢問我的業務
有發現這樣的紀錄會不會有影響
他說有空在打給他
後來我自己盤算
最後一次看腹瀉是在八月
如果我在八月以後再投保
就可以避掉一年告知跟兩個月告知
剩下的鼻竇炎跟痔瘡我就誠實告知
也把這樣的想法跟業務說了一遍

業務先是說我的這個激燥性腸症候群
跟大腸激躁症的名字有差異
所以不需要告知
然後一樣是告訴我其實告不告知是沒有差別的
既有症狀本來就不會理賠
要我再想想之後看怎麼處理再打給他

雙方說完後我沒有立即掛電話
結果聽到同事問他 「他想要告知哦?」
他回說 「幹 智障」
此時我對此業務的信任已經完全崩解
我也不是說不跟他買了
為什麼會是如此反應
後來爬了很多文之後猜想
可能是台壽核保很嚴格
照我的情況有可能就是會拒保 嗎(?

後來我再次跟他說明我的疑慮
主要還是擔心保戶先有不實告知的行為
對未來的理賠會不會容易發生糾紛
保險公司對既有症狀的相關認定會不會從嚴
例如 因為不實告知痔瘡
導致有大腸相關疾病發生時被定調拒賠
及容易需要跟保險公司爭訟等等的
業務也是鐵口直斷地說沒有因果的病症就不會被刁難
有相關業務也會盡可能去爭取
保險法64 跟 保險法127 白紙黑字都寫得很清楚
並且像我這種小問題跟高血壓糖尿病比起來
保險公司找我麻煩沒意思

我想他都拿出法條來了我好像也無從反駁
但心裡又覺得非常有疙瘩
畢竟保險這種東西買了就五六十年起跳
我可不想這個東西好像未爆彈一樣
繳了幾十年保費最後說拒賠
我真的不是想質疑業務員的品格
只是業務說沒問題到最後出問題他其實也不用負責
況且到時候他還有沒有再服務也不知道
所以想要上來板上問問大家的意見

1. 請問該業務員的說法是完全正確沒有任何疑義的嗎?
畢竟保戶先違反誠信原則再先,再用法律來做擔保這個邏輯上好像也怪怪的
到底是現在保險市場的制度缺陷就是如此是我不懂而已
還是真的只是一種業務拿完佣金就可以不負責的說法

2. 看完許多案例以後,開始更懷疑自己的體況是不是能在醫療險裡面拿到理賠
例如前面說到腹瀉的身體檢查,當時有連帶檢查肝臟,數值一切正常,但是X光片上有一公
分的陰影,醫師研判是沒有影響的脂肪瘤,
只是這個診斷會不會連帶未來如果有肝臟病變,甚至肝癌都沒有辦法理賠呢
去年的健康檢查報告裡面胃幽門桿菌是陽性的
之後如果有胃病變、胃癌是不是也會變成拒賠

如果要再往前追朔到五年之後,幼稚園患腦膜炎、國小的時候有主動檢查過心律不整(結果
正常)、患過盲腸炎、大學就診精神科診斷ADHD以及不明原因白血球超標(不知道病歷寫什
麼),是不是通通都會在未來理賠變成未爆彈呢?


3. 目前有點想要解掉台壽的約,改保全球,以全球的兩個月跟一年告知的標準我是沒有體
況的,不知道大家有什麼建議

字很多,誠心希望大家可以幫幫忙
解救近期迷茫的我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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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noKEN1樓首先,先遠離那位業務員吧…… 06/09 01:32
BoyceChu2樓我連蛀牙都有寫上去,請遠離那位業務 06/09 02:07
zivking3樓告知,應連結的法條是保64條 06/09 03:58
zivking4樓1、該條第1項明定要被保人告知義務範圍,只限於保險人「 06/09 03:58
zivking5樓書面詢問」部分,超過書面詢問部分,要被保人無告知責任 06/09 03:58
zivking6樓2、第2項前段,以要被保人「隱匿、遺漏不為,或不實說明 06/09 04:07
zivking7樓」為前提要件,不為或不實說明必須「達到變更或減少保險 06/09 04:08
zivking8樓人的危險估計」,不是不為或不實說明就等於保險人可以解 06/09 04:08
zivking9樓除契約,這點消費者必須要有基本認識。後段則是賦予保險 06/09 04:08
zivking10樓人保險事故發生一樣可以解除契約。但書則是容許要被保人 06/09 04:08
zivking11樓提出反證,證明不為不實告知部份若不影響危險估計,保險 06/09 04:08
zivking12樓人不得解除契約。總之,整部保險法關於契約法部分是比較 06/09 04:08
zivking13樓站在消費保護的立場。 06/09 04:08
zivking14樓3、第三項則是保險人行使解除權的消滅時效 06/09 04:09
zivking15樓所以,痔瘡、腸躁症、割包皮未告知,並不會影響或減少危 06/09 04:11
zivking16樓險估計,保險人應無解除契約的理由 06/09 04:11
zivking17樓那痔瘡、腸躁症、蛀牙等未告知部份,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06/09 04:16
zivking18樓,那發生保險事故應如何處理? 06/09 04:16
zivking19樓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契約訂立時被保人若在疾病或妊娠 06/09 04:20
zivking20樓情況中,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對此,該「疾病」如何認定 06/09 04:20
zivking21樓 06/09 04:20
zivking22樓1、健康保險原則屬於未來保險,也就是契約向後生效,契 06/09 04:25
zivking23樓約成立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才有給付責任。 06/09 04:25
zivking24樓2、因此,就算被保人善意不知已罹患疾,保險人還是不用負 06/09 04:28
zivking25樓擔保險責任(例如癌症,締約後才檢查出惡性腫瘤,此時就 06/09 04:28
zivking26樓會用疾病進程來「初步」推估疾病是締約前或締約後發生) 06/09 04:28
zivking27樓3、基此,如果保險人能證明該疾病為締約前即已存在,非締 06/09 04:30
zivking28樓約後的新生疾病,那這個疾病就不是保險事故,保險人自然 06/09 04:30
zivking29樓不用負擔給付責任 06/09 04:30
knik11930樓台灣人就是太誠實 06/09 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