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理賠] 新安東京海上防疫險理賠速度

保險

37270

理賠這件事情,請回歸到契約本質跟條款精神,評議中心已經有申訴判定陪同隔離不理賠
了,理由就是陪同隔離與傳染病第48條的要旨不符

防疫險的隔離理賠,是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一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
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
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條款定義就是曾與傳染病人或疑似被感染者接觸,才符合48條隔離要件。

小朋友班上有人確診,就是疑似與被感染者接觸而隔離,所以會理賠,請問家長陪同隔離
是有跟傳染病者接觸或疑似確診了嗎?

此時的家長陪同隔離是因為兒少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
,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家長的陪同隔離是因為依此法不得留置兒童家中獨處,目的是要照顧小孩,不是因為傳染
病法第48條,接觸過傳染病者或疑似被傳染隔離






如果小朋友是“確診”隔離在家,家長的隔離才可以依照48條申請隔離理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14.9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nsurance/M.1651679037.A.4B7.html
robinson1樓請問家長如果是因為兒少法被迫在家照顧,那為啥要框隔 05/05 00:24
robinson2樓離設電子柵欄?兒少法會進一步限制家長自由? 05/05 00:24
跟你說明一下,就法律上的認知,保險契約是一種私人契約,你要回歸的是契約本質跟條 款精神,因為妳的理賠是依照契約內容而定。契約訂定的法定傳染病隔離是因為48條接觸 傳染者及疑似被感染者,才叫做隔離,政府發放的隔離通知書是一種行政處分,並非有發 通知書就表示私人契約就得賠,還是要回歸有沒有48條的事實,但陪同隔離就無48條的事 實,這也就是因為為什麼評議中心會判定陪同隔離與48條要旨不符的原因
MoneyDj3樓那你要看政府怎麼擴大解釋兒少法囉 05/05 00:25
luckydaniel4樓只挑自己想要看的,一直忽略家長被隔離不是防疫需求 05/05 02:01
luckydaniel5樓覺得家長不應該被隔的要找CDC跟政府吵,而不是找產險 05/05 02:01
luckydaniel6樓公司吵理賠... 05/05 02:02
luckydaniel7樓現在產險公司都不想理賠,有的一定要醫師開的診斷證明 05/05 02:03
luckydaniel8樓確診才理賠,這條隔離的一定踩更硬,還有金管會背書 05/05 02:03
smalllmin9樓蠻認同你的觀點,但說到底就是產險公司拿石頭砸自己腳 05/05 02:08
smalllmin10樓,當初疫情不嚴重時有些產險公司為了吸引民眾投保,QA 05/05 02:08
smalllmin11樓都寫得讓人覺得理賠很容易,”只要收到政府發的居家隔 05/05 02:08
smalllmin12樓離通知單”就可以申請隔離險,結果好了吧現在疫情變嚴 05/05 02:08
smalllmin13樓重,冒出許多當初沒料到的結果,才來說我們要回歸契約 05/05 02:08
smalllmin14樓本質呵呵 05/05 02:08
我不知道這有什麼好呵呵的,私人契約回歸契約本質不是一個最基礎的法律知識嗎。契約 內容一直表明的是48條接觸法定傳染病者隔離理賠,而不是未接觸法定傳染病者而基於照 顧目的的隔離要理賠,這跟疫情爆大量有甚麼關系?疫情無論有沒有爆大量,該討論的是 有沒有符合48條的事實吧,符合48條事實不是依然有賠嗎?發放居家隔離通知書是一種輔 助佐證判斷,這是一種行政處分,但有發居家隔離通知書不代表有48條的事實,這才是評 議判決申訴人敗訴的理由,連最支持消費者的評議中心都把敗訴理由都寫的那麼明確了
smalllmin15樓然後勒,反而是確診的部分,因為一開始就寫得很清楚需 05/05 02:16
smalllmin16樓要附醫生診斷證明才給出險,現在擺明仗勢著確診人數大 05/05 02:16
smalllmin17樓爆發,醫院都忙成一團,能夠拿到診斷證明的民眾絕對少 05/05 02:16
smalllmin18樓之又少,直接強硬規定要診斷證明,好像拿衛福部的確診 05/05 02:16
smalllmin19樓證明就不是真的確診一樣 05/05 02:16
你要申請出險,但是沒有醫院診斷證明或病歷請問你要保險公司怎麼判斷真假?另外,如 果真的確診,只要有就醫紀錄跟確診事實,就算醫護現在爆大量,請求權是兩年,兩年內 你檢附資料還是可以申請
mmh20樓陪同居隔是不是符合傳染病第48條應由主管機關認定。事實上, 05/05 07:55
mmh21樓衛福部就是依48條限制家長不能離開居住處所,有隔離通知書為 05/05 07:55
mmh22樓據,上面白紙黑字寫了依48條限制家長。 05/05 07:55
mmh23樓至於衛福部為什麼依48條限制家長,推測是依對疑似被傳染者居 05/05 07:59
mmh24樓隔,因為小孩有感染風險,家長照顧小孩,也有感染風險。 05/05 07:59
petitebabe25樓如果衛服部是依48條限制家長行動,那保險公司就該理賠 05/05 08:01
mmh26樓48條有接觸感染者或疑似被感染2項,契約不應只對保險業者做 05/05 08:03
mmh27樓有利解釋,而是回到到底有沒有因傳染病被居隔的本質,有的話 05/05 08:03
mmh28樓,就應理賠。 05/05 08:03
如果你要主張陪同隔離是符合48條的事實,用這樣的抗辯理由也是保戶的權益沒有問題, 但這樣的爭議評議中心已經有結果,敗訴理由我也上面提過了,如果評議敗訴,基本上法 院勝訴機率也不高,你可以參考110評001904
khis29樓請看清楚第四十八條內容好嗎 05/05 08:29
luckydaniel30樓家長在討論的case中是接觸者的接觸者,這個跟目前防 05/05 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