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事實
1.被告A, B的共同犯行
被告A從2014年10月17日開始,在位於首爾江南區F運營一間以藝人經紀等為目的的株式
會社G;被告B從2014年10月17日開始,以社內理事的身份,在株式會社G負責資金管理。
藝人經紀公司所屬的藝人,特別是像是名人的情況,如果有關其藝人的醜聞被曝光,不
管真偽,形象會遭受打擊,而造成經濟上嚴重的損失。對利用媒體或SNS等,威脅說要傳
播所屬藝人的相關醜聞的結構。
被告們利用上述結構,以自己曾經代理過行銷業務的公司為對象,隱藏自己身份,偽裝
成第三者假裝駭進被告A的電子信箱,取得該公司進行非法行銷的相關資料,威脅說要把
事實資料透過媒體等傳播,如果要阻止傳播,條件是將款項匯到被告A事先準備的帳戶。
被告A從2017年1月11日開始到2017年1月23日,在首爾江南區H的被告A居住地,和在首爾
江南區I的被告B居住地,傳送「我這裡有你們所屬藝人進行非法行銷的資料,匯3億3千
萬元的話就會把所有相關資料都刪除,不給錢的話會把相關資料傳播給媒體和SNS」的電
子信件,給被害者株式會社J的理事K、財務會計組長L,然後被告們表現出自己也被同樣
的內容脅迫,跟被害者們討論,讓被害者心生害怕。
被告人如上所述,一邊威脅被害者,一邊害怕所屬社藝人的形象會受打擊,被害人公司
的理事K那邊從2017年1月11日開始到2017年1月23日,匯款共8次,總共5700萬元,到被
告人B事先準備好,被告B弟弟名義的國民銀行帳戶,被告B收到後領出。
至此,被告人們共同勒索被害人,並交付財物。
[判斷]
參照本法院根據合法調查的證據,認定如下情況。被告B從被告A處,明知是以威脅要公
開被害者所屬藝人的相關非法行銷資料,取得的勒索錢財,還提供自己弟弟的帳戶,提
取勒索的錢,可以認定為共謀,因此不接受上述被告人的主張。
1.被告A、B在被害者方檢舉後進行的警察調查開始,毫無抵抗的自白了共謀的事實,在
檢察搜調查中,被告人B承認從第一次取錢開始就知道錢是從株式會社J的K那邊勒索來
的,但到了法庭時作為被告人和證人,推翻了自己在調查機關的陳述,陳述是被告A單
獨犯案。
2.但從該案件調查的過程來看,在調查機關裡即使沒有被告B的陳述,也可以輕易透過其
他證據證明被告A的犯行,被告B一開始只有被認證提供銀行帳戶給被告A,在他的指示
下領出金錢,當時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B知道這筆錢為勒索來的,所以沒有懷疑被告B
是共犯行為或是有動機,在這種情況下被告A、B供認不諱,本法院判斷自白陳述可信
度很高。
3.另外被告B提取勒索錢財時,被告經營的株式會社G並沒有營業(被告們承認沒有支付
辦公室月租,導致辦公室被關閉),和J的交易只有過去的音源囤積行銷,從音源囤積
行銷的J方業務負責人K方獲得了鉅額,作為過去一起從事該業務的被告B,即使被告A
不告知,被告B很可能也知道該金額是以囤積音源行銷為藉口勒索來的。(略)......
量刑原因
1.被告A
主要的犯行是共同恐嚇,說謊自己執行過行銷業務的經紀公司所屬藝人非法行銷資料被
盜取,自己被威脅,以平息風波為由,從被害者那邊取得5700萬。
這種犯罪是從惡意利用從自己客戶方那邊得到的秘密的罪行,性質非常嚴重。
在這事件的公審中,極力否認與共同被告B的共謀關係,與其說是保護共同被告人,倒
不如說是為了減低自己的處罰,說自己受到冤枉的處罰,今後也會對於所屬藝人的社會
評價敏感的經紀公司,慫恿和解或有持續威脅的意圖,犯行後的情況不樂觀。
但被害者利用偏法行銷進行工作,給了可以被威脅的藉口,也是有錯誤,在金錢上的實
際損失只有4200萬元,貪污罪的相關車輛歸還,詐欺罪的調查途中賠償了損失,以上述
幾點酌情考慮 (略).....
https://i.imgur.com/PDxYKU3.jpeg
https://i.imgur.com/dploWLH.jpeg
https://i.imgur.com/0xUe8mO.jpeg
https://i.imgur.com/XcKAxSV.jpeg
https://i.imgur.com/R1IG9mJ.jpeg
https://i.imgur.com/FwgGS7k.jpeg
只針對上面幾頁做部分翻譯
判決文其他頁內容請看
https://x.com/kimkeumsaeng/status/1784237410597179585
2017年 Bighit當時聲明(我就不翻譯了)
https://i.imgur.com/N7Rqh5u.png
針對法官在量刑原因下所述的「但被害者利用偏法行銷工作,給了可以被威脅的藉口,也
是有錯誤」
Bighit解釋如下
「在罪犯的恐嚇中提及的不正當行銷活動是罪犯單方面的主張,偏法行銷是一般正常的網
路病毒行銷」
https://i.imgur.com/0mSwXLE.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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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A從2014年10月17日開始,在位於首爾江南區F運營一間以藝人經紀等為目的的株式
會社G;被告B從2014年10月17日開始,以社內理事的身份,在株式會社G負責資金管理。
藝人經紀公司所屬的藝人,特別是像是名人的情況,如果有關其藝人的醜聞被曝光,不
管真偽,形象會遭受打擊,而造成經濟上嚴重的損失。對利用媒體或SNS等,威脅說要傳
播所屬藝人的相關醜聞的結構。
被告們利用上述結構,以自己曾經代理過行銷業務的公司為對象,隱藏自己身份,偽裝
成第三者假裝駭進被告A的電子信箱,取得該公司進行非法行銷的相關資料,威脅說要把
事實資料透過媒體等傳播,如果要阻止傳播,條件是將款項匯到被告A事先準備的帳戶。
被告A從2017年1月11日開始到2017年1月23日,在首爾江南區H的被告A居住地,和在首爾
江南區I的被告B居住地,傳送「我這裡有你們所屬藝人進行非法行銷的資料,匯3億3千
萬元的話就會把所有相關資料都刪除,不給錢的話會把相關資料傳播給媒體和SNS」的電
子信件,給被害者株式會社J的理事K、財務會計組長L,然後被告們表現出自己也被同樣
的內容脅迫,跟被害者們討論,讓被害者心生害怕。
被告人如上所述,一邊威脅被害者,一邊害怕所屬社藝人的形象會受打擊,被害人公司
的理事K那邊從2017年1月11日開始到2017年1月23日,匯款共8次,總共5700萬元,到被
告人B事先準備好,被告B弟弟名義的國民銀行帳戶,被告B收到後領出。
至此,被告人們共同勒索被害人,並交付財物。
[判斷]
參照本法院根據合法調查的證據,認定如下情況。被告B從被告A處,明知是以威脅要公
開被害者所屬藝人的相關非法行銷資料,取得的勒索錢財,還提供自己弟弟的帳戶,提
取勒索的錢,可以認定為共謀,因此不接受上述被告人的主張。
1.被告A、B在被害者方檢舉後進行的警察調查開始,毫無抵抗的自白了共謀的事實,在
檢察搜調查中,被告人B承認從第一次取錢開始就知道錢是從株式會社J的K那邊勒索來
的,但到了法庭時作為被告人和證人,推翻了自己在調查機關的陳述,陳述是被告A單
獨犯案。
2.但從該案件調查的過程來看,在調查機關裡即使沒有被告B的陳述,也可以輕易透過其
他證據證明被告A的犯行,被告B一開始只有被認證提供銀行帳戶給被告A,在他的指示
下領出金錢,當時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B知道這筆錢為勒索來的,所以沒有懷疑被告B
是共犯行為或是有動機,在這種情況下被告A、B供認不諱,本法院判斷自白陳述可信
度很高。
3.另外被告B提取勒索錢財時,被告經營的株式會社G並沒有營業(被告們承認沒有支付
辦公室月租,導致辦公室被關閉),和J的交易只有過去的音源囤積行銷,從音源囤積
行銷的J方業務負責人K方獲得了鉅額,作為過去一起從事該業務的被告B,即使被告A
不告知,被告B很可能也知道該金額是以囤積音源行銷為藉口勒索來的。(略)......
量刑原因
1.被告A
主要的犯行是共同恐嚇,說謊自己執行過行銷業務的經紀公司所屬藝人非法行銷資料被
盜取,自己被威脅,以平息風波為由,從被害者那邊取得5700萬。
這種犯罪是從惡意利用從自己客戶方那邊得到的秘密的罪行,性質非常嚴重。
在這事件的公審中,極力否認與共同被告B的共謀關係,與其說是保護共同被告人,倒
不如說是為了減低自己的處罰,說自己受到冤枉的處罰,今後也會對於所屬藝人的社會
評價敏感的經紀公司,慫恿和解或有持續威脅的意圖,犯行後的情況不樂觀。
但被害者利用偏法行銷進行工作,給了可以被威脅的藉口,也是有錯誤,在金錢上的實
際損失只有4200萬元,貪污罪的相關車輛歸還,詐欺罪的調查途中賠償了損失,以上述
幾點酌情考慮 (略).....
https://i.imgur.com/PDxYKU3.jpeg
https://i.imgur.com/dploWLH.jpeg
https://i.imgur.com/0xUe8mO.jpeg
https://i.imgur.com/XcKAxSV.jpeg
https://i.imgur.com/R1IG9mJ.jpeg
https://i.imgur.com/FwgGS7k.jpeg
只針對上面幾頁做部分翻譯
判決文其他頁內容請看
https://x.com/kimkeumsaeng/status/1784237410597179585
2017年 Bighit當時聲明(我就不翻譯了)
https://i.imgur.com/N7Rqh5u.png
針對法官在量刑原因下所述的「但被害者利用偏法行銷工作,給了可以被威脅的藉口,也
是有錯誤」
Bighit解釋如下
「在罪犯的恐嚇中提及的不正當行銷活動是罪犯單方面的主張,偏法行銷是一般正常的網
路病毒行銷」
https://i.imgur.com/0mSwXLE.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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