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名稱:今日金錢
新聞連結:
https://news.mt.co.kr/mtview.php?no=2024121313454783569
記者姓名:樸孝珠(音譯)
(若有則必須貼出)
新聞原標:
「解除合約通知」 NewJeans 家庭企業成立?…法律界:「違反合約」
新聞全文:
宣布解除專屬合約的NewJeans,可能成立家庭公司作為新東家?法律界認為這屬於違反合
約。
根據13日娛樂業界的消息,近期業界傳出NewJeans可能成立由家人出資的公司,作為新的
經紀公司。然而,法律界認為此舉將構成專屬合約的違反。
NewJeans自上月29日向HYBE旗下的ADOR單方面通知解除專屬合約後,雖然仍在進行預定行
程,但狀況並不順利。他們甚至在參加活動時,無法直接提及團名「NewJeans」,面臨不
少困難。
實際上,沒有經紀公司提供物質和人力支持的情況下,藝人要持續活動並不容易。更何況
,成員中的Hanni和Danielle是外國籍,可能會面臨簽證(Visa)問題。根據現行法律,
外國人若要從事演藝活動,必須取得合法的居留許可,也就是簽證,而這通常需要經紀公
司協助辦理。
對於NewJeans來說,為了避免上述問題,尋找一個新的經紀公司成為當務之急。因此,有
人提出,成員與其家人直接出資成立一間經營法人,作為活動的據點,並吸引後續投資。
甚至還有人認為,未來可能將閔熙珍前代表作為製作人重新引入公司。
然而,業界與法律界認為,此類方法難以奏效。根據現行的專屬合約規定,無論是成員個
人從事演藝活動,還是通過第三方進行演藝活動,都屬於違反合約。這裡的「第三方」包
括外部經紀公司以及由成員或其父母成立的家庭公司。
根據文化部標準專屬合約中的第2條、第6條及第14條規定,藝人的所有演藝活動必須通過
經紀公司(所屬公司)進行。此外,在合約期內,藝人不得在未經經紀公司事先批准的情
況下,通過自身或第三方進行商業談判或提供大眾文化藝術服務。
不僅如此,成立其他經紀公司、個人經紀公司或家庭經紀公司,甚至在沒有經紀公司支持
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進行演藝活動,皆屬於專屬合約的違反。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專屬合約之所以稱為專屬合約,是因為藝人必須將所有演藝活動
與經紀公司專屬地進行合作。如果專屬性得不到維護,藝人可能會通過公司的投資取得一
定知名度後,獨自開展演藝活動,並獨占其帶來的收益。」
對於NewJeans單方面通知解除專屬合約的行為,所屬公司ADOR已提起專屬合約有效性確認
之訴。
所屬公司於本月5日表示:「我們已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專屬合約有效性確認之訴,
旨在法律上明確確認NewJeans與我們之間的專屬合約仍然有效。我們認為,有必要向藝人
以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確認,專屬合約不會因單方面的主張而輕易解除。」
雖然ADOR已提起訴訟,但仍強調希望與NewJeans繼續合作的立場沒有改變。ADOR方面表示
:「我們認為與藝人進行充分且真誠的討論是必不可少的。我們將不遺餘力地消除與藝人
之間的誤會,為雙方建立良好的關係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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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也曾傳出閔熙珍聯絡金主遭閔熙珍否認,該公司股價爆跌,後來該公司代表向D社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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