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份判決書主要在討論NewJeans與其經紀公司之間的專屬合約糾紛,並針對合約解除的理
由進行評估。法院的初步判斷是,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經紀公司嚴重違約或導致雙方信
任關係完全破裂,因此NewJeans的訴求不夠充分。
判決的核心觀點如下:
1.代表製作人AD的解聘
◆ 雖然AD曾深度參與NewJeans的製作,但公司有權更換代表人,且AD仍能以其他身份參
與製作。
◆ 公司試圖讓AD繼續擔任製作人,但AD自行拒絕,不能據此認定公司違約。
◆ 即使新製作人尚未確定,公司仍有能力填補空缺,因此不能視為重大違約。
2.高層發言與團體活動影響
◆ 公司的高層曾表示可能讓NewJeans休息1年半,但該發言是為了安撫藝人家屬,並非正
式計劃,因此不能作為違約證據。
3.MV製作與版權爭議
◆ 與MV製作公司AJ的合約糾紛,屬於公司內部的法律問題,並未直接影響NewJeans的權
益,因此不足以構成解約理由。
4.內部報告中「放棄NewJeans」的爭議
◆ 報告中的「放棄X重新規劃」其實是針對另一個團體(AR),與NewJeans無關,沒有證
據顯示公司計劃停止支持NewJeans。
5.NewJeans與其他團體的概念相似性(AH事件)
◆ 雖然NewJeans與AH(另一個女團)有概念相似之處,但無法證明是刻意抄襲,且
NewJeans的前代表AD當時也未提告,法院認為這不足以構成違約。
6.成員受到不當對待的指控
◆ 成員L曾指控AH團隊的經理人對其說「無視他們」,但缺乏具體證據支持,法院認為公
司已盡力處理此問題,不能視為違約。
7.練習生時期的影片洩漏問題
◆ 公司已多次要求媒體刪除洩漏的影片,法院認為公司已採取必要措施,不構成怠忽職
守。
8.媒體公關與NewJeans形象問題
◆ 公司的公關人員曾聯絡媒體要求修改NewJeans在日本的專輯銷量報導,法院認為這只
是企業公關行為,並非刻意詆毀NewJeans。
9.唱片發行策略(所謂的「音源洗榜」問題)
◆ 關於公司是否存在「音源洗榜」的行為,法院認為需更深入調查,目前無法認定公司
有違規行為,也不能據此認定公司對NewJeans不公。
初步結論:
法院認為NewJeans提出的解約理由目前證據不足,難以證明公司違約,雙方的專屬合約仍
然有效。案件後續可能會進一步審理,以獲取更多證據和證詞來決定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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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1.申請人的「專屬合約效力停止申請」遭駁回。
2.訴訟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理由】
申請背景
NewJeans成員(以下簡稱「申請人」)主張,他們與公司於XXXX年簽訂的專屬合約應被暫
時終止,理由是公司違反合約義務並破壞雙方信任關係。
他們主要提出以下理由:
1.公司的代表製作人AD被解聘,導致團體發展受阻。
2.公司的內部決策與發言對團體產生負面影響。
3.公司的MV製作與版權糾紛影響NewJeans的創作自由。
4.內部報告顯示公司有「放棄NewJeans」的傾向。
5.公司旗下其他團體的概念與NewJeans過於相似,影響團體獨特性。
6.成員受到不當對待,公司未妥善處理。
7.練習生時期的影片洩漏,公司未能有效保護藝人隱私。
8.公司的媒體公關行為損害NewJeans的形象。
9.公司可能涉及「音源洗榜」,影響團體的真實成績。
法院就上述各點進行審查,結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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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製作人AD的解聘
申請人主張,AD是NewJeans的核心製作人,公司將其解聘,對團體造成重大影響,構成違
約。
法院認為:
1.雖然AD曾深度參與NewJeans的製作,但公司作為經紀公司,有權更換代表人。
2.目前並無證據顯示AD的解聘會導致NewJeans無法繼續活動,因為公司仍保有製作能力。
3.公司曾提出讓AD繼續擔任製作人,但AD自行拒絕,不能因此認定公司違約。
因此,法院認為此事不構成專屬合約違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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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的內部決策與發言
申請人提出,公司高層曾表示NewJeans可能需要「休息1年半」,此言論對藝人信心造成
打擊。
法院認為:
1.此言論的背景是安撫藝人家屬,並非正式政策決定。
2.目前公司仍在積極安排NewJeans的活動,無證據顯示團體將被長期閒置。
因此,此言論不足以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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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V製作與版權糾紛
申請人主張,公司與MV製作公司AJ的合約糾紛導致NewJeans的MV製作受到影響,影響藝人
權益。
法院認為:
1.這屬於公司內部的法律問題,並未直接影響NewJeans的合約義務。
2.目前沒有證據顯示此糾紛已導致NewJeans的活動受阻。
因此,此點不構成專屬合約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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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內部報告中的「放棄NewJeans」爭議
申請人提出,公司內部報告中提到「放棄X重新規劃」,顯示公司可能計畫放棄NewJeans
。
法院認為:
1.此報告的內容實際上針對另一個團體(AR),與NewJeans無關。
2.目前並無證據顯示公司有意放棄NewJeans。
因此,此點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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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團體的概念與NewJeans的相似性(AH事件)
申請人提出,公司旗下另一個女團AH的風格與NewJeans相似,削弱了NewJeans的獨特性。
法院認為:
1.目前無法證明AH的概念是刻意抄襲NewJeans。
2.申請人的前代表AD當時未對此提告,也顯示此爭議尚存不確定性。
因此,此點不足以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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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員受到不當對待的指控
申請人指控AH團隊的經理人曾對NewJeans成員L說「無視他們」,但公司未妥善處理。
法院認為:
1.此指控缺乏具體證據支持。
2.公司已採取措施處理此問題,不能認定其違約。
因此,此點不足以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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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練習生時期的影片洩漏
申請人指控公司未能有效保護藝人隱私,導致練習生時期的影片外流。
法院認為:
1.公司已多次聯繫媒體要求刪除影片,已盡可能保護藝人。
2.目前無證據顯示公司有過失。
因此,此點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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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的媒體公關與形象問題
申請人指控公司曾試圖修改NewJeans在日本的銷量報導,影響團體形象。
法院認為:
1.這只是企業公關行為,並未刻意詆毀NewJeans。
2.目前無證據顯示此舉對NewJeans造成實質損害。
因此,此點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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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唱片發行策略(音源洗榜)
申請人提出,懷疑公司涉及「音源洗榜」,影響團體真實成績。
法院認為:
1.此問題仍需進一步調查,目前無法確定公司是否違規。
2.就現有證據而言,無法認定此行為影響NewJeans的權益。
因此,此點不構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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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申請人提出的解約理由目前證據不足,無法證明公司違反專屬合約或
嚴重損害雙方信任關係。因此,NewJeans的「專屬合約效力停止申請」遭駁回。
案件仍可繼續審理,以獲取更多證據來決定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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