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theqoo.net/square/3682712006
4月3日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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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官表示『被告NewJeans提出要求糾正的8項事項,並給原告期間做出調整和糾正,
但被告NewJeans卻以原告2024年11月29日未糾正為由要求解除』
原告並沒有違反『未在糾正期間內回覆的規定』,而是在2024年11月28日發出回覆公文,
但被告NewJeans卻在此之前先召開了記者會,宣布解除專屬合約
權利消滅事由的舉證責任因有合約書而應由被告舉證,但被告未舉證,僅單方面通知解除
合約並拒絕,因此提起確認有效訴訟
內容是假處分事件中主張內容的重複,新的主張是要透過14天的寬限期要求糾正才能合法
解除,但新的主張情況並非事先主張的,因此不符合14天寬限期,無法構成合法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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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NewJeans提出新證據,但因未給予Ador糾正期間,所以訴訟不予承認,
因為NewJeans根本未給予Ador完整的糾正期間2週。
讓我們先回到去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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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Jeans於2024年11月13日發送內容證明
並提出若在14天內無法糾正違反事項,我們將離開Ador
而Ador於14日上午回覆(從收到內容證明之日開始給予兩週的期間)」。
但是NewJe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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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1月28日下午8時30分召開記者會宣布解除合約
大概的內容就是提到幾小時後 從29日0時起她們將離開Ador。
28日不是2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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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從收到回覆的那天開始算14天,所以是到28日
換句話說,NewJeans所要求Ador的糾正命令回覆是到11/28為止
所以應該從11月29日開始說「糾正命令沒成功!」才可以...
另外法院不計算第一天,所以應該從11月15日開始計算
換句話說,在僅幾小時之差,NewJeans在寬限期內就斷定「你們沒遵守糾正命令?」
並宣布解約。僅差4小時,NewJeans等於自行違反了寬限期。
留言
「那些律師是沒有在工作嗎?越看越覺得這行為愚蠢」、
「明明一點勝算都沒有,為什麼還要一直推進?真的搞不懂耶」、
「當時說到下班時間還沒有聯絡就要開記者會,到底有什麼那麼急的呢?」、
「所以現在結果才會不好,如果多等一天,結果可能就不同了」、
「不過看起來好像也沒有新的證據」、
「他們的律師到底在幹嘛?只收錢嗎?什麼都沒做好的感覺,加油打官司吧!」、
「接下來的證據不能用來推翻,而只是說那28號的解除是不對的」、
「怎麼每次做的事情都這麼愚蠢呢?」、
「是無視律師的話去上節目的嗎?律師不可能漏掉這些吧」、
「到底為什麼這麼急躁,像是被什麼追著似的?就不能忍那麼一天嗎?沒有法律諮詢嗎?
還是聽了法律諮詢但無法理解上下文?希望能開放心胸,冷靜理智地應對逐一解決的話,
應該會更順利有利地發展吧……不過這是他們自己選擇的決定,所以責任也要自己承擔^^
「他們應該是有律師在旁邊協助,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結果呢?」。
翻譯來源 https://www.kagit.kr/posts/157867
補充:
這篇的意思是 可以針對原本被駁回的11項訴求提出新的追加證據
但是不能提出新的訴求 因為沒有給14天寬限期
不過這樣看起來原本提的也不符合寬限期 這樣還能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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