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規:17-5 版主這次引用的罰則
在文章或推文引起爭端、挑釁、破壞看板秩序,因而干擾板友閱讀,
由板主群討論後判定,刪除發言並水桶180天。
處罰的內容:
口臭的完全無法一起生活。我如果打炮一半,聞到對方口臭我怕我會淺意識不自覺
直接一拳,灌她嘴巴家暴,想到都覺得可怕
如果有,因為生活習慣導致口臭骯髒的另一半,這種生活應該會很煩躁,看她講話
就會不自覺想灌他一拳家暴
版主的回應:
1.
經版主群審視檢舉內容,認為wn7158多次於推文中提到家暴行為,雖後續又說理解但
不支持,惟此言論並非其他網友先提出,而是wn7158自行發表,另板主群亦不樂見
版上出現偏激暴力的言論,故從嚴認定,上述言論對特定族群有侮辱、歧視性字眼
明顯貶抑詞語的挑釁謾罵,改依照15-1裁處。
依照一罪一罰原則
判處wn7158兩次違規推文刪除,各14天水桶,合計28天
2.
檢視推噓文內容,並無侮辱、歧視性字眼或明顯貶抑詞語,
但相關言論涉及家暴、暴力情事,
雖然被檢舉人在後續推文才補充理解但不支持,惟此言論並非其他板友先提出,
而係被檢舉人自行發表,相關言論過於偏激、激烈,板主群不樂見板上出現這類
偏激暴力言論故從嚴審理,依板規17-5裁定視為引起爭端言論
另原先認定違反兩次板規,但參照以往對相同對象同一篇文內重複違規發言僅算
一次違規故原判決28天水桶取消,改判定WN7158 推文刪除,水桶180天。
這邊的說法很詭異,原先認定二次違反,但因為重複發言,又因為引起爭端,
改為17-5.所以因為違反15-1,但因為和版友引起爭端所以改罰17-5的意思.
再回頭看看15-1
禁止人身攻擊(限當事人檢舉)、對特定人士或族群有侮辱、歧視性字眼、
明顯貶抑詞語的挑釁謾罵,違者刪除發言並禁言14天。
原po從頭到尾都是假設性,且這個假設性是有前提的,"髒亂/口臭"
而這個假設性的人物"並不存在於原po生活中".
對原po不存在有這種行為的另一半進行處罰????
你可以說原po言語過激,但...
你對一個假設性情況且不存在的特定人士用這條?
我只能說,實務上應該沒有法官敢這樣判決.
17-5的條例:
在文章或推文引起爭端、挑釁、破壞看板秩序,因而干擾板友閱讀,
由板主群討論後判定,刪除發言並水桶180天。
1.依原po這樣的說法,會"淺意識不自覺","想到都覺得可怕",都是假設性用詞,
如果依此方式認定,版上發文有不少都可以依此去做檢舉.
2.不少發文都對另一半有所貶抑,不論是言語上或者是行為上,像是豬隊友一詞,
或是"看到就很想XXX"這種言論,依此標準,應可視為家暴(言語暴力).
上面兩則我不想舉例,因為舉例就要指名道姓某些id,
但相信常看版的版友應該對於這類文有印象,當然選擇性看不見的例外.
3.引起爭端、挑釁、破壞看板秩序,這個的認定標準在哪?
如果因為版友開始互吵就引用17-5,公告底下的推文已經開始吵了,
還有原判決所在的那篇文章,以及只要有爆文幾乎都是有人在吵的文章,
版主說有人檢舉就要嚴格處理,請問版主要不要用17-5全部處理?
17-5明白寫著"引起爭端、挑釁、破壞看板秩序"
有些版友發言就是很容易引起爭端,這些是不是也要桶一桶?
4.
再來,引起爭端代表不只一人,一個巴掌拍不響 要以17-5處理,
有多重回應的就和引起爭議的一起處理,畢竟意見不同才會引起爭議.
"大檢舉時代開始"
私以為版規15(1~5)就版規15,版規17-5就版規17-5,
你說引起爭議我同意,畢竟婚姻版很少有哪篇文章底下的意見是統一的,
但要說挑釁或破壞看板秩序這點我覺得太過,了不起就兩個版友的爭執.
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所以有板規的制定,但板規不能無限延伸,
無限延伸則是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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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名困螻蟻,有名世所疑。中庸難為體,狂狷不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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