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篇回文,我都認真看過了,包括不認同我上一篇文章的回應。
重複的觀點,我不想多說,大家求同存異即可。
我只想要請一些不認同我上一篇觀點的女性版友(或許也有男性?),
設身處地,換位思考,該如何處理以下的問題?
1.男性普遍比女性在乎性生活,這是基因決定的,難以控制。
2.婚姻其中一個最重要的特性就是「獨佔性關係」,所以違背這個特性,
犯錯的一方往往在司法制度下,會被要求賠償,甚至失去子女監護權。
3.婚姻是生活和財務的聯盟,具備極強的排他性,也對進入婚姻的彼此有高要求,
在這種前提下,進入這個聯盟的雙方比起交往這種鬆散的合意關係,更易起爭執。
4.女性是感覺的動物,相處不好就不想跟對方上床。這樣男性就更難過,關係更差。
如果是問我,我認為比較理想的處理方法是:
1.除非男性在一段婚姻裡犯下難以饒恕的錯誤,而且不願改正,
否則女性不應該只因為雙方有矛盾,就單方面減少雙方合意的性生活次數。
「床頭吵床尾和」不應該被理解為用性愛化解矛盾,但可以是關係的潤滑劑。
夫妻的觀念差異,終究要透過情理兼具的溝通去處理,不能仰賴性愛。
但如果只是有爭執,就以「感覺不對」片面減少性愛,會變成冷暴力和情勒。
2.如果雙方都願意維繫婚姻,並且理由不只是為了子女、面子或財務,而是還有感情,
持續規律的性生活,對鞏固關係、化解歧異,還是很有幫助的。
3.如果有一方認為這個婚姻的持續只是為了子女、財務或面子,已經沒有感情,
的確不需要勉強自己和對方上床,但必須思考是否解除或暫時鬆綁「獨佔性關係」。
4.性生活不該變成施壓對方在爭執中讓步的工具,只要你們還有情感、還沒要離婚,
應該要讓性生活如同吃飯、睡覺一樣維持該有的額度。
現在一些女性的觀念構成是:性生活要我想要,我跟先生吵架沒感情就不想要,
這時強迫我要就是強姦,不跟我要跑去外面就是通姦,婚姻保障我獨佔的性權利,
我不想給,不代表對方就可以去外找,我完全可以拒絕行房,然後一樣告先生民事。
對,這種觀念的社會空間是現在司法制度給出來的。但這種觀念不務實,不人道。
我上一篇文章,不是在講這種觀念是全盤錯誤的,我文章開頭就講過不是說全錯。
而是這種觀念推到極限,就沒有兩性妥協的空間。
我更不是說台女都如何、不是說女生在任何情況下,沒了感情也要勉強跟先生做。
而是夫妻關係除了現實層面,還有情感層面,只要對方沒有犯下大錯,只要還有感情,
夫妻之間應該要互相,就像你受傷我幫你舔傷口,我背後癢你幫我抓抓一樣。
美國喜劇明星Chris Rock(就是被Will Smith搧巴掌那位)在單口相聲節目中說過:
「夫妻相處之道就是要多做愛、多旅遊(fucking and going places)」。
他有這種觀念,我不意外他會離婚。夫妻長久相處,終究靠得是情理兼具的溝通,
但是規律性生活、成為彼此探索世界的夥伴,我認為對維繫夫妻關係是有幫助的。
所以,如果太太們因為一些因素實在無法跟先生上床,但只要先生還有可取之處,
不是一個徹頭徹尾的混蛋,我還是誠心建議可以偶爾拍拍他、抱一下,講幾句好話。
不要在肢體上、情感上完全隔絕先生,這樣不會讓關係更好,只會讓兩人漸行漸遠。
美國HBO MAX串流平台上看得到一部2007年的老影集「Tell Me You Love Me」,
裡面探討幾對伴侶各自面對的性、愛困境,其中有一對老夫老妻總是無法順利做愛,
後來也是透過諮商、痛苦的溝通,許多眼淚和爭執,最後兩人達成一種奇妙的妥協,
就是兩人脫光光抱在一起各自自慰XDDD,看起來很荒謬對吧?
但這對原本漸行漸遠、彼此心懷怨懟的夫妻,卻是兩人關係很大的一個進步。
家,應該是講愛的地方。事情固然要理出是非對錯,性生活該是你情我願,
但如果多以家庭為單位思考,為對方設身處地想,很多事情會有轉寰餘地的。
祝福原原PO的問題最終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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