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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corp.taiwanmobile.com/press-release/news/press_20230119_129847.html
縮:https://reurl.cc/91l2jY
2.原文標題:NCC附附款通過「新台灣大」合併案台灣大全體董事:於法無據 窒礙難行 有損雙方用
戶及股東權益
3.原文來源(媒體/作者):總公司官方新聞稿
4.原文內容:2023-01-19
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一案,昨(18)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決議
附附款通過後,台灣大全體董事成員今天充份交換意見後,除其他附附款造成沈重負擔外
,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於法無據、窒礙難行、有損雙方用戶及股東權益。
台灣大董事們對本案頻譜附款有三項疑慮:
第一,要求「新台灣大」無償自主繳回重金標得之頻譜,卻對同樣在3GHz以下超頻之中華
電信(2412),以及遠傳電信(4904)雖同意繳回部份後仍超標之頻譜准予保留,法源依
據何在。
第二,若依主管機關要求繳回頻譜,則在巿場三大業者新競爭態勢下,又受限於1/3限制
,頻譜亦將無法再釋出,無疑是國家珍稀頻譜的一大浪費,更遑論,處分中提及,若不自
主無償繳回,明年6月30日前應改以交換或移轉方式處理超頻之10MHz,但頻譜交換與否,
也需視競業之意願,因此限期改正能否如期完成,實不可控於台灣大。
第三,被迫繳回頻譜之「新台灣大」在缺少原台灣之星10MHz的頻譜後,再擠進台灣之星
280萬用戶,亦將使得原台灣大700多萬用戶權益受到影響。
全體董事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有違行政程序法,此等影響股東及用戶權益之重大事宜,台
灣大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
5.心得/評論:
NCC、數發部、公平會執法是以市場公平性、全民利益去考量作裁決的
無線電乃全體國民持有,授權某一特許事業在一定期間內排他性使用
若不訂門檻1/3,因官股公司資金雄厚左手通右手,整碗拿走,民營機構將有志難伸
到時又在叫為什麼沒有訂門檻中華整個買走...
獲利王集團主張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 條第4 項規定,已明確定義「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
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合計頻寬不受1/3限制
但主管機關但上述說明並非"應","得",而是"可",主管機關有裁決權,來決定是否符合
但目前的判例就是必須要適法改正一合併就會超額的情事,可以交換、出售、繳回來改正
一直不願承認撿現成垂危事業之便宜,想直接取得原先不標及少標頻段(2600 and 3500)
已是一層不公但這個部份沒什麼好說,因為業者也支付了收購對手價格還需承受負債
當然還有那不得不收下的終身方案
但合併當下也同時取得低頻段(900),但此一頻率具十足成本優勢
基站少建設成本低、運維保養也少,基地台站址少,代表租金也少
且能在同一區域收訊涵蓋更好
與其它業者以中高頻為主相比,中高頻需要的支出與補強更多,實有不公平競爭成本優勢
只能說獲利王就一直主張
必定在合併時能享有兩家業者原有取得的頻率內容
但其實不敢去面對也不想去面對若僅為單一事業體時,這樣子的內容已超過單一業者上限
雖合併時,可能主管機關有解釋權而被解釋為不在此限
但仍需主管機關就每一案例會作檢視與決定,不是一定要給你保留才叫對
雖然你們也講了,也主張了,目前主管機關依所有的事證決定,這並不符市場公平性
保留也沒有公益性
當然,更因為其它業者先前的合併也都是這樣處理的,就是要先把超額的賣掉
你當年第一標,還不是只有買到15Mhz的700,那連續20是怎來的
還不是人家要合併因為低頻超頻而出售的...然後,你怎麼那時覺得這樣作是對的
所以,今天也在沒有充份的理由下,不為你開先例就地保留超額的部份
要你依原規定賣掉或繳回
你就覺得這樣是錯的
而且本次主管機關們更找了很多經濟、市場、法律面的學者給過很多意見
大家都明知一個道理,若單一業者太多低頻段,成本優勢就是不公平競爭
這也就是當年訂下低頻上限的理由,更何況你是純私人企業,怎能直接給你成本優勢
我相信利害相關人以外,並沒有人須一定要站在企業經營的股東的立場去想
不然NCC就變金管會了,是要保障投資人的
真的,因為執法機關是以大眾利益並符合消保權益,在顧及員工權益下
作出某些審理而已
不然像早期,根本不用審,有錢就幾乎能併了,但為什麼現在要審?
審的也就是決定市場公平性,市佔那些交給公平會去決定
技術部份NCC和數發部不是就看出了頻率實會造成不公平競爭的切身問題
這不是中華大分貝喊叫才被重視的
是本來就有這件事,只是為了市場秩序,執法單位要告訴你
真的按照現行作法,"就是沒辦法讓你擁有這麼多"
就繼續耗下去好了,先前2600 不續照Wimax也告不贏
中X新聞還在法院吵,不然就不要併了吧,省得花錢不是嗎
不是一直倡議要ESG,少頻段少開不是也減少電費,省碳排嗎,繳回不就是少頻段少開
頻段少,年繳頻段執照費用不也會跟著低
你只是真的超想要你當初沒標或沒加價買的頻段對吧
還是你知道你根本和別人比頻道就是比別家業者少
不能說你這樣是不對的,畢竟你對你的股東一直很有交待
(不然怎麼會省標金、轉型momo、省電關頻段...)
你用股東的思維作出了很多選擇(少標),因而造成今天的結果不是嗎
現在又在提股東權益與消保權益了
那麼...我知道,這是金控思維,財務霸氣至上投資報酬第一的企業哲學
但產業不一樣,或面對的市場環境根本不一樣
有的時候,不是你這樣一種決策方向對股東有交待就是對公司一定好
之前就錯了
就像防疫險當初的樂觀的賣,一直收錢都不用想到賠,當初總覺得對股東就一定對,是吧
現在這樣,還不夠嗎
最後我要說的頻率,是全民的資產
2015年投標取得900mhz中之10mhz
2030/12/31會收回的,不是終身,要再拿到,都是要再付錢的
吵半天
七年多後還是一樣的結果,到期就是返回,一樣是空
執著,就是一念之間,祝福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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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標題:NCC附附款通過「新台灣大」合併案台灣大全體董事:於法無據 窒礙難行 有損雙方用
戶及股東權益
3.原文來源(媒體/作者):總公司官方新聞稿
4.原文內容:2023-01-19
台灣大哥大申請合併台灣之星一案,昨(18)日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決議
附附款通過後,台灣大全體董事成員今天充份交換意見後,除其他附附款造成沈重負擔外
,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於法無據、窒礙難行、有損雙方用戶及股東權益。
台灣大董事們對本案頻譜附款有三項疑慮:
第一,要求「新台灣大」無償自主繳回重金標得之頻譜,卻對同樣在3GHz以下超頻之中華
電信(2412),以及遠傳電信(4904)雖同意繳回部份後仍超標之頻譜准予保留,法源依
據何在。
第二,若依主管機關要求繳回頻譜,則在巿場三大業者新競爭態勢下,又受限於1/3限制
,頻譜亦將無法再釋出,無疑是國家珍稀頻譜的一大浪費,更遑論,處分中提及,若不自
主無償繳回,明年6月30日前應改以交換或移轉方式處理超頻之10MHz,但頻譜交換與否,
也需視競業之意願,因此限期改正能否如期完成,實不可控於台灣大。
第三,被迫繳回頻譜之「新台灣大」在缺少原台灣之星10MHz的頻譜後,再擠進台灣之星
280萬用戶,亦將使得原台灣大700多萬用戶權益受到影響。
全體董事一致認為,頻譜附款有違行政程序法,此等影響股東及用戶權益之重大事宜,台
灣大將於農曆年後召開正式董事會做出決議
5.心得/評論:
NCC、數發部、公平會執法是以市場公平性、全民利益去考量作裁決的
無線電乃全體國民持有,授權某一特許事業在一定期間內排他性使用
若不訂門檻1/3,因官股公司資金雄厚左手通右手,整碗拿走,民營機構將有志難伸
到時又在叫為什麼沒有訂門檻中華整個買走...
獲利王集團主張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 條第4 項規定,已明確定義「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
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合計頻寬不受1/3限制
但主管機關但上述說明並非"應","得",而是"可",主管機關有裁決權,來決定是否符合
但目前的判例就是必須要適法改正一合併就會超額的情事,可以交換、出售、繳回來改正
一直不願承認撿現成垂危事業之便宜,想直接取得原先不標及少標頻段(2600 and 3500)
已是一層不公但這個部份沒什麼好說,因為業者也支付了收購對手價格還需承受負債
當然還有那不得不收下的終身方案
但合併當下也同時取得低頻段(900),但此一頻率具十足成本優勢
基站少建設成本低、運維保養也少,基地台站址少,代表租金也少
且能在同一區域收訊涵蓋更好
與其它業者以中高頻為主相比,中高頻需要的支出與補強更多,實有不公平競爭成本優勢
只能說獲利王就一直主張
必定在合併時能享有兩家業者原有取得的頻率內容
但其實不敢去面對也不想去面對若僅為單一事業體時,這樣子的內容已超過單一業者上限
雖合併時,可能主管機關有解釋權而被解釋為不在此限
但仍需主管機關就每一案例會作檢視與決定,不是一定要給你保留才叫對
雖然你們也講了,也主張了,目前主管機關依所有的事證決定,這並不符市場公平性
保留也沒有公益性
當然,更因為其它業者先前的合併也都是這樣處理的,就是要先把超額的賣掉
你當年第一標,還不是只有買到15Mhz的700,那連續20是怎來的
還不是人家要合併因為低頻超頻而出售的...然後,你怎麼那時覺得這樣作是對的
所以,今天也在沒有充份的理由下,不為你開先例就地保留超額的部份
要你依原規定賣掉或繳回
你就覺得這樣是錯的
而且本次主管機關們更找了很多經濟、市場、法律面的學者給過很多意見
大家都明知一個道理,若單一業者太多低頻段,成本優勢就是不公平競爭
這也就是當年訂下低頻上限的理由,更何況你是純私人企業,怎能直接給你成本優勢
我相信利害相關人以外,並沒有人須一定要站在企業經營的股東的立場去想
不然NCC就變金管會了,是要保障投資人的
真的,因為執法機關是以大眾利益並符合消保權益,在顧及員工權益下
作出某些審理而已
不然像早期,根本不用審,有錢就幾乎能併了,但為什麼現在要審?
審的也就是決定市場公平性,市佔那些交給公平會去決定
技術部份NCC和數發部不是就看出了頻率實會造成不公平競爭的切身問題
這不是中華大分貝喊叫才被重視的
是本來就有這件事,只是為了市場秩序,執法單位要告訴你
真的按照現行作法,"就是沒辦法讓你擁有這麼多"
就繼續耗下去好了,先前2600 不續照Wimax也告不贏
中X新聞還在法院吵,不然就不要併了吧,省得花錢不是嗎
不是一直倡議要ESG,少頻段少開不是也減少電費,省碳排嗎,繳回不就是少頻段少開
頻段少,年繳頻段執照費用不也會跟著低
你只是真的超想要你當初沒標或沒加價買的頻段對吧
還是你知道你根本和別人比頻道就是比別家業者少
不能說你這樣是不對的,畢竟你對你的股東一直很有交待
(不然怎麼會省標金、轉型momo、省電關頻段...)
你用股東的思維作出了很多選擇(少標),因而造成今天的結果不是嗎
現在又在提股東權益與消保權益了
那麼...我知道,這是金控思維,財務霸氣至上投資報酬第一的企業哲學
但產業不一樣,或面對的市場環境根本不一樣
有的時候,不是你這樣一種決策方向對股東有交待就是對公司一定好
之前就錯了
就像防疫險當初的樂觀的賣,一直收錢都不用想到賠,當初總覺得對股東就一定對,是吧
現在這樣,還不夠嗎
最後我要說的頻率,是全民的資產
2015年投標取得900mhz中之10mhz
2030/12/31會收回的,不是終身,要再拿到,都是要再付錢的
吵半天
七年多後還是一樣的結果,到期就是返回,一樣是空
執著,就是一念之間,祝福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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