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之前有一家廠商叫大鑫, 送大陸的黑心快篩過來,...
因為很多機關跟他買, 最後食藥署有叫他回收200多萬劑
既然有做回收這個動作, 代表有些機關已經既遂了 ( 如果真要講: 查驗或驗收不實的既遂)
但這件事是廠商進去蹲, 承辦人並沒有因為這樣進去蹲,...
二, 所以以下這個案子, 我就覺得很奇怪了:
a. 新聞: 廠商拿假照片來驗收, 承辦人也給他過
b. 承辦人沒有審查出照片是假的, 還是驗收付款, 固然有過失,
但貪汙治罪條例其實不罰過失阿
c. 新聞又講, 這家廠商一樣拿假照片去很多機關驗收, 那如果這個案子有罪
, 那那些他機關已經驗收付款的應該也要另案偵查, 全部抓起來關吧?
d. 然後新聞又說: 偵查中, 圖利款項不繳回 -----> 這些錢是廠商拿走的
, 應該是要去跟廠商追討吧
所以整個我都覺得怪怪的, 感覺是冤假錯案 ( 當然也有可能記者水準不佳,
有些案情沒交代清楚), ... 也可能沒請律師, 讓整個訴訟往很奇怪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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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906677?from=udn-catelistnews_ch2
第五區養工處前工務員護航廠商丟工作 打6年官司獲改判不用關了
2024-04-18 10:34 聯合報/ 記者
邵心杰
/台南即時報導
公路總局第5區養護工程處曾文工務段黃姓前工務員,7年前在曾文工務段路容維護及綠美
化工程標案中涉放水護航廠商,一審認黃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7年,不服上訴,二審改
判2年6年,最高法院認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而發回,更二審改判應執行2年,緩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審理後,認黃犯行事證明確,論罪科罰。惟查他於105年度省道綠
美化改善工程等工程,圖利廠商金額,分別應為2萬元、2萬元、1萬7746元,原審分別誤
認為4萬2000元、12萬3000元、3萬9000元,認定事實有誤。且另案犯行圖利廠商的金額也
低於5萬元,犯罪情節尚稱輕微,符合貪汙治罪條例減刑適用,原審漏未適用。
合議庭指出,黃4次圖利犯行,均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
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減刑規定,原審卻以黃於偵查及審理時均矢口否認犯行,
且未自動繳交圖利所得,不符合減刑規定,適用法則不當。且在工程稽核部分,並不構成
行使公務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
合議庭審酌,黃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於本案中圖利廠商,雖有不該,而黃各案工程圖利金
額均小於5萬元以下,情節非重,他於審理期日也已經坦承犯罪,且僅是基層公務人員,
一審判決有罪後即已經離開公務體系,認他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共4罪,應執行2年,緩刑
5年,褫奪公權2年。
黃稱,自2018年繫屬一審法院迄今已經多年,已經失去公職工作,經此多年訴訟也已付出
相當的訴訟成本,並得到相當教訓。
檢調接獲檢舉,有廠商承攬公路總局第5區養護工程處曾文工務段的路容維護及綠美化工
程,未實際依約履行契約內容,部分路段根本未施作,致使道路雜草叢生,有礙市容。經
調查,發現廠商以不實假照片佯裝確有施作,甚至以相同照片重覆使用在不同標案,提供
公務機關驗收,詐領工程款。
經深入追查,檢方發現曾文工務段黃姓承辦人員涉嫌圖利廠商,在多項標案中放水護航,
使廠商獲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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