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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或修訂《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公務員兼職的必要性**
尊敬的立法委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職,此項法律自民國29年(1940年)制定以來,
已超過八十年。然而,隨著社會環境與經濟條件的變遷,這項法律早已不合時宜,不僅無法
滿足現代公務人員的需求,還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因此,廢除或修
訂這一法律條文,成為當務之急。
首先,現代社會中,公務人員的薪資待遇已無法跟上經濟發展的步伐。近年來,公務人員薪
資增幅遠低於社會平均水準,這使得許多人無法僅靠本職收入維持基本生活。加上年金改革
後,退休金保障顯著降低,未來生活的安全感大幅削弱。許多公務人員不得不尋找額外收入
來源以補貼家用和儲備退休資金,而《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兼職的規定,直接阻礙了他們改
善經濟狀況的可能性,無疑加劇了他們的經濟壓力。
例如,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公務員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
類行為之業務。銓敘部解釋說,擔任多元計程車司機是被禁止的,因為該職業需要職業駕照
。然而,公務員在下班或休假時跑Uber載客賺取額外收入,既合情合理又合法,為何僅因這
條法律就斷了他們兼職的路呢?這樣的規定無論在情理還是法律上,都難以讓人信服。跑個
多元計程車真的如此罪大惡極,以至於必須被法條嚴格禁止嗎?
我們認同公務員在兼職時必須遵循迴避利益衝突的原則。兼職內容應與本職工作無直接利益
關聯,確保兼職不會影響公共事務的推動,並避免謀取個人私益。掌握公共資源或決策權力
的公務人員,不應從事與其職務相關的商業活動或諮詢工作。修法過程中,應設置規範,明
確兼職的界限和審查機制,確保合法性和透明性。
其次,這一條文的制定初衷已隨時代變遷而失去合理性。當年,國民政府為鞏固對公務人員
的控制,防止利益衝突或分心而制定此規定。然而,當前的政治體制和社會治理方式早已大
不相同,現行法律和監管機制已充分保障公務人員的職業操守和行為規範。在信息透明和社
會監督日益強化的背景下,依靠禁止兼職來防止違規的法律已顯多餘。
更重要的是,《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已違反憲法所賦予的公務人員基本權利。憲法保障每
個公民享有工作權與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公務人員應擁有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從
事合法兼職活動的自由,藉此提高生活質量。禁止兼職的規定限制了自由選擇權,還可能誘
使部分公務人員走上違法兼職的道路,最終損害政府公信力,這與當今法治精神相悖。
綜上所述,《公務員服務法》中禁止公務員兼職的規定,既無法滿足現代社會需求,又違反
憲法權利,應予以修訂。立法院應考慮設立靈活的兼職規定,允許公務人員在不影響公職的
前提下,從事與本職無利益衝突的合法兼職活動,這將有助於改善公務人員生活質量,並促
進社會和諧與穩定。我們懇請立法院認真考慮這一訴求,為廣大公務人員謀取應有的權益。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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