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其實看不懂為什麼會有圖利罪的嫌疑,但京華城這個案子確實有玄妙的部分。
按照《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裡面的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與容積獎勵規
定〉,裡面的條文各憑本事符合,獎勵容積20%以上都是有可能的。
而且我還特地為此打電話到都發局都市規劃組科,去確認有沒有上位法規規定獎勵容積20
%的限制,對方清楚的說「沒有」,而這跟我去看《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
、《都市計畫法》的結果 是一樣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的各種容積
獎勵就是依據《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26條制定的。
當然省是有定的。《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34-3條1項二,有說都更以外的獎勵容
積只能多20%。只是那是省就是了,不是直轄市。
而這其實也符合管制容積率在都市計畫法的意義。因為原本管制容積率就是為了都市環境
跟居住品質特別去限制的,直轄市沒特別在上位法就限制那麼多,基本上考量人口密度。
就拿台北市來說,從房地產的角度來看,台北市的家戶數遠大於住宅存量,住宅自有率和
平均每人居住面積都是最低的,房價跟近十年漲幅都是最高的。大城市往東京、曼哈頓那
種市景發展是全球大趨勢。
那至於為什麼京華城會自提都更,並且當時的都委會準用?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因為
看起來似乎所有人都知道都更獎勵上限是50%,可是他們卻很巧妙的都壓在20%…(4+2+8+
6
https://i.imgur.com/rpVJIJa.jpeg
),這個省才會特地去定的數字?接頭我的公務員跟我說:他不方便透露京華城的案子細
節,但是京華城或是其他任何建商想要適用《台北市都市計畫自治施行自治條例》,「這
是沒問題的」。
比如光是80-4條,大眾運輸系統之車站半徑五百公尺範圍內地區,容積率最高可多出30%
。我大概算過:正好落於捷運南京三民站這個半徑範圍內。我無法理解為什麼要特別抱著
適法性的危險去準用都更。到底只是某個或某幾個公務員裁量怠惰?還是有什麼蹊蹺?但
我看不懂這樣的好處在哪,非得要讓自己陷入「非都更准用都更」的圖利嫌疑?我只能猜
這其實是裁量怠惰嫌疑。
至於有些人說什麼560%以上就是違法,我看完當初的行政判決(台北高等行政 107,訴,12
06),完全得不出這樣的意思。法官的意思是說,原告(京華城)請求恢復80年計畫案所
載允建樓地板面積之記載,也就是容積率為651.52%,沒有理由,僅限於「那一次」而已
。但是並沒有說以後符合的容積獎勵不能超過這個商三的560。
什麼意思?因為以前沒有這個規定,是黃大洲主政台北市的時候,因為各種理由開給京華
城這個量,而執行似乎是阿扁主政的時候。所以法官的意思是阿扁條款不能再用了,基準
容積率要回到既有的法規去算。至於將來審的會不會超過600、700?那就要看你符合不符
合獎勵容積的本事了。但沒有說你就因此都不可能超過651.52,更沒有560以上就是違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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