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談] 那些年我遇到的霸凌(行政及立法對策)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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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該輪乙的老屁股在我報到的時候
: 抓空檔直接嗆你今年要考乙喔

行政作為對策:考甲不限比例

如此一來資深人員表現該甲就給甲,只值乙就給乙,跟新人考甲或考乙無關
就不會發生案例所述情況。


: 案例二、首長晚上八九點打電話來咆哮

行政作為對策:不適任首長/主管調非主管

更上層的長官如果不知道底下的主管誰不適任,表示該更上層長官本身也不適任。


: 案例三、職務分配用工作再怎麼分配都不
: 會公平,平白無故加別的同仁工
: 作給我,還有用誰叫我要有相關證
: 照的藉口

行政/立法作為對策:給予公務人員商調請求權:他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機關一個月內要放人至新機關。
並且加上高普初考限制轉調年限降回一年,
以利新人用調任方式逃走,而非透過考試,此可節省考訓成本。

理由:業務分配是機關主管的權限,分配不公實質上難以救濟,
實務上業務分配不公也常是一種具有合法形式外觀的霸凌手段
當事人難以透過行政救濟途逕手段進行救濟
如果公務人員即使搬家,也願意調走,其實已經很委屈了,
原機關不應該有擋商調的權力。

法規: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前段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
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
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
之機關、學校任職。


行政作為面:

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指名商調「應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部分刪除
並加上「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立法作為面:

(一)在任用法第22條再增加一項條文(可列第22條第5項)
「各機關指名商調且該公務人員同意時, 原服務機關應准予該公務人員於
一個月內調任至新機關」

理由:直接以任用法施行細則牴觸任用法之規定無效的方式,
讓原機關不再有擋商調的權力。

(二)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
將「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修回「一年內」

理由:與其把人逼到考走,不如讓人調走,還可以節省考試訓練成本。


: 案例四、不省人事要去聚餐不去要考試的
: 研習,我拒絕幫忙,說要去建議我
: 的考績
: 霸凌沒有追訴期,也要自行舉證,不然我很想跟風爆一波

案例四的文義看不是很明白,不過大致上對策同案例三所述。


綜上:
廣義行政權可以作為及立法權可以作為的部分,已分列如上
麻煩各位關注霸凌議題的長官、立委們
可以參考上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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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haha1樓我覺得直接廢除公務員服務法,改用勞基法 職業安全 11/23 18:20
cchaha2樓衛生法才是王道 11/23 18:20
fcz9733樓人總:銓敘部權責 11/23 18:30
fcz9734樓銓敘部:保訓會權責 11/23 18:30
fcz9735樓保訓會:人總權責 11/23 18:30
1.行政作為的部分不管是哪機關的權責,都等於行政權的鍋 2.限制轉調降回一年,立法權的權責 3.不得擋商調:行政或立法其中之一願意出手就能處理
shio0006樓基本上會被霸凌的都是單位孤立無援的人,沒有人會 11/23 18:35
shio0007樓幫忙你出聲 11/23 18:35
可以分成幾種態樣 1.主管一人霸凌一群人(基隆海生館案,待確認) 2.主管及一群人霸凌一群人(勞動部案,待確認) 3.主管及一群人集中霸凌一個人 第3種最慘,而且(物理上)死無對證 不管哪種,雖然不是上上策,但被霸凌到的能逃就逃吧,目前至少希望推動制度上不得擋 商調,高普初考限制轉調降回一年。
megar8樓我也認為應該適用勞基法 11/23 18:41
opm9樓我覺得自己找出路實在點 11/23 18:49
shio00010樓推自己找出路 11/23 19:30
leehui1211樓加班費照實給 不能用預算擋 更不能換嘉獎 還要加成 11/23 19:45
xeport12樓商調至少給被霸凌者一條生路,這條路堵死真的叫人去 11/23 19:48
xeport13樓死,應該拔除原機關擋人的權利 11/23 19:48
u3e2j14樓不得擋商調很重要,不然考績難看, 11/23 20:00
u3e2j15樓加上沒有出路,真的會逼死公務員。 11/23 20:00
rfire16樓推你,擋商調真的超級不合理,縮短綁約期對減少機關 11/23 20:08
rfire17樓凹新人做事有幫助 11/23 20:08
sifone725118樓擋商調真的很怪,硬留一個不想待的人有什麼意義 11/23 20:16
lastversion19樓適用勞基法+1。 11/23 20:44
jeross20樓商調修法應該可以找立委幫忙,要求主管機關檢討調 11/24 00:34
jeross21樓任制度,指名商調不應該須經原機關同意,一旦商調 11/24 00:34
jeross22樓函來,除本人放棄外,一律依法定期限(比如30日) 11/24 00:34
jeross23樓調任。對,調任期限直接入法,不用還要跟主管討論 11/24 00:34
jeross24樓時間,搞得好像施捨。所以以後商調函直接寫於某月 11/24 00:34
jeross25樓某日過調。 11/24 00:34
marskam72326樓直接用勞基法 11/24 01:11
QAF01712227樓現在就沒人想從制度面改變什麼,那些政客就是想趁 11/24 07:32
QAF01712228樓機把對方鬥垮而已。 11/24 07:32
Scansnap29樓公務員的雇主不是機關首長!應該救濟成功的,不是不 11/24 08:11
Scansnap30樓能擋商調,而是應該像以前省府合併,具備該職系任用 11/24 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