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jos1樓終於不用看原機關長官臉色了…… 02/11 23:57
adjos2樓求個半死,還被長官以這是我的用人權回拒 02/11 23:59
bubuer3樓支持給予逃命權 02/12 00:00
zsp9081a4樓嗚嗚嗚嗚嗚 02/12 00:03
maniaque5樓這是施行細則,主要是明確規範流程,也避免被指名商調機關 02/12 00:08
→ maniaque6樓以不回復或者是拖文方式消極處理商調程序 02/12 00:09
→ maniaque7樓只是啊.....這條會過嗎??? 笑笑 02/12 00:11
→ maniaque8樓就像川普提了一堆離譜的行政命令,目的是啥 02/12 00:15
dany419ow9樓必須推 02/12 02:08
staraurora1110樓推推推 終於修了,以前老是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02/12 02:49
→ staraurora1111樓被回復屬考試院權責,或是「特別權力義務關係」給 02/12 02:49
→ staraurora1112樓打回去 02/12 02:49
→ eno402213樓很多人關心這個議題,先置底以便關心及討論 02/12 06:11
BlackCoal14樓推推 02/12 06:22
parappa15樓終於 02/12 06:35
mildred1916樓推推 02/12 06:40
cloudeda17樓支持 02/12 06:43
GIFT198818樓大逃跑時代 舒服 02/12 06:48
jerrykyo19樓支持,還有內規幾年啥的亂搞一通 02/12 07:01
cle03120樓支持QQ 02/12 07:03
jerrykyo21樓如果修法通過,大概會用超長等待過調時間來因應 02/12 07:06
spiritempire22樓請問樓上超長等待的意思是什麼,我看起來法條就是 02/12 07:09
→ spiritempire23樓怎麼拖,即使不回覆也頂多拖三個月就能走了 02/12 07:09
→ DFGCE24樓同意一年後 (蓋章) 02/12 07:09
→ spiritempire25樓一個月內回覆,最多三個月,反而有回覆最多可以拖 02/12 07:10
→ spiritempire26樓四個月 02/12 07:10
→ DFGCE27樓啊 草案有寫最多6個月 02/12 07:11
→ spiritempire28樓說錯,如果有回覆+協商最多可以拖7個月(1+3+3), 02/12 07:12
→ spiritempire29樓請問這次何時生效 02/12 07:12
jerrykyo30樓看字面上只規定回覆的期限呀,沒說過調日可以怎麼搞你 02/12 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