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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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i.imgur.com/qWiLlxS.jpg

: http://i.imgur.com/2bzgCS8.jpg

: 主要是刪除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的規定
: 應該是之前新北霸凌自殺才想要修法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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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S9280.

修正說明為「刪除須函原服務機關同意,使得調用之規定」
現在大家看成「不得拒絕」
但是有沒有可能只是「原服務機關壓公文沒有回應,時間拖太久也能走」

看他修法方向似乎是第二個選項。
畢竟「不得拒絕」各位想想是不是改的太誇張,正常會這樣激進調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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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2101樓....看到這種回文到懷疑是不是根本沒在看 02/12 20:14
R32102樓商調函來1個月內沒回應,就當作原機關同意來函兩個月後過調 02/12 20:15
RockAchi3樓你再看仔細一點xd 02/12 20:16
本人4樓那就是了啊 不想讓你走就回個拒絕就好 那大家在高興甚麼? 02/12 20:23
Rayless5樓刪除原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02/12 20:43
Rayless6樓原程序:開缺 投缺 面試 商調函 同意過調 派令 過調 02/12 20:43
Rayless7樓改這樣不就是把原程序中 同意過調這一步驟取消?或是說 02/12 20:43
Rayless8樓同意過調改成何時過調 02/12 20:43
roc11109樓樓上看仔細一點,修法後又不需要原機關同意,大家當然開 02/12 20:44
roc111010樓心啊 02/12 20:44
roc111011樓我是說no大 02/12 20:45
R321012樓說明三就講尊重調任意願及權利 重新界定商調程序內涵 刪除 02/12 20:50
R321013樓需原機關同意 修法後就是「都給你業務銜接期了沒理由不同 02/12 20:50
R321014樓意」 應該不難懂 02/12 20:50
R321015樓當然我不否認有些公務員的文字解讀能力異於常人 看過很多 02/12 20:51
R321016樓例如這次的750ㄏㄏ 02/12 20:51
fcz97317樓刪除同意權變成可以拒絕XD,你想一下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刪除 02/12 20:57
fcz97318樓後的那些職位是如何任命的 02/12 20:57
aa0817519樓公務員做久了,確實不少人對於文字解讀會越來越鑽牛角尖 02/13 09:40
h21004520樓過調期限不知道有沒有上限?沒有的話一律寫一年後過調。 02/13 11:39
jeross21樓很多人法律條文都只看幾個字就自己解讀,一個字一個字看 02/14 00:32
jeross22樓,旁邊也有說明,不難吧。 02/14 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