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商調修正草案

公職

960

: 大家一定要多多發聲 對於這個修法草案表態支持
: 據我所知 很多單位都是人事室直接去問機關首長的意見 回函給銓敘部
: 所以導致意見(反對修法)會與基層多數公務員的想法不一致

: 修法對照表電子檔如下 請參考
: https://mega.nz/folder/7GpzGLIK#k-AU6J5A_5RkHPmSHmuYaQ
: 請大家若希望這個法案通過 就多多反應

: 不論是找民代協助發聲 或是 寫考試院信箱都可以
: https://www.exam.gov.tw/Message1.aspx?n=3443&s=11715
: 不然目前真的很危險 銓敘部發文出去的諮詢意見回復 都被長官跟人事單位壟斷
: 自己的權力自己救!
: 加油


最近在網路上看到114年初台北市府有發公文
若同意過調,過調期限原則上不得逾三個月

至少盡量避免雖然同意過調,但期限卻押很久,變相不放人
首都市府的氣魄就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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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ersonnel.utaipei.edu.tw/p/405-1010-120098,c8368.php?Lang=zh-tw

節錄內容如下:

四、為尊重公務人員職涯選擇權利及確保機關職缺遴補效率,
市府函律定他機關指名商調案,機關准駁期限及同意過調
期限等事項原則性規範如下:

(一)機關收受商調案,應於1個月內作成准駁決定函復。另為
兼顧機關業務推動及人力調度,原則同意過調期限至多
不得逾3個月,但機關因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考量,
如有逾3個月者,應經3方(按:當事人、商調機關及原
服務機關)協商溝通取得共識。

(二)他機關商調本機關人員,對於身心障礙人員、養育3足歲
以下子女、照顧年邁或重大傷病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
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個人身心健康因素、曾於機關
遭受性騷擾、職場霸凌等特殊情形(原因)人員,除當
事人自願放棄過調外,原則機關應優予同意過調。

(三)針對商調不同意案,機關應與當事人妥善溝通並充分說
明,以維職場和諧及良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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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附上指名商調現行法相關法規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1項前段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指各機關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
需任用其他機關人員時,應經該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規定辦理後,詳細敘明擬調人員
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始得調用。」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9條
本法(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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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berpopo1樓反過來說 這個行業在(二)這個情況現行規定就是不一 02/16 21:25
webberpopo2樓定能調 蠻悲哀的 02/16 21:25
fcz9733樓壓長時間就是在規避擋調臭名而已,本質還是在擋 02/16 22:34
fcz9734樓以下開放頂尖人才說新機關為了延攬他願意等一年 02/16 22:34
webberpopo5樓所以新法得修 一個機關壓住 後面大家作業都卡住 02/17 08:36
webberpopo6樓很多機關都嘛剩一個禮拜人要走了才想到要開始交接 02/17 08:37
本人7樓對啊,商調機關徵人,結果正取被擋商調、備取也被擋調 02/17 12:33
本人8樓一樣會造成空轉 02/17 12:34
uco3309樓真的要交接根本不用三個月 很多都是凹你把手上的做到結案 02/17 14:27
webberpopo10樓然後這些機關自己內部調動根本就也不用那麼久 02/17 14:59
Mcdax11樓看是要同意商調還是上吊 02/21 01:10
GXIII12樓樓樓上沒有考慮到編制特別少的單位 02/21 17:18
本人13樓如果一份工作繼續作下去會沒命,若調不走可以辭職 02/21 18:50
本人14樓先保命,職缺再考就好。活在這年代的好處就是錄取率高 02/21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