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uber不在新法放寬的範圍喔
舊法時期的函釋
來源
公務員不得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舊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
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本部75 年4 月8 日75 台銓華參字第17445 號函意旨,上開規定
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 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
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
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
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
許。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第5 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
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
職業者。」第53 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分為下列各類:……五、小
型車職業駕照。六、大貨車職業駕照。七、大客車職業駕照。八、聯結車職業駕照。……
。」第54 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 年審驗一次
,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 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22 條第1 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
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交通部100 年10 月17 日交路字第
1000052988 號函略以,有關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
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
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
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
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 條
第1 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法條:
舊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新法第15條
第1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第2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
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第5項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
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下略)
分析如下:
要「職業駕照」的都算新舊法的「業務」,所以不行喔
新法第15條第2項但書所稱的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指的應該是「領證職業」或「業務」以外的「工作」且不具經常性
以外送平台外送人員為例
銓敘部109年1月8日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電子郵件意旨
外送人員偶一為之可以但如具經常性、持續性仍然不可以
兩相對照可知
外送人員不必「職業駕照」是屬於「業務」以外之工作,會加上是否具「經常性」判斷
而領證職業、業務性質的不必再判斷是否具「經常性」,偶一為之也是禁止
: : 這樣算兼差嗎?
: : 還是這個其實是違反服務法的?
: 請問版友 薪水實在不高想說能不能兼一下工作
: 搜到以前規定 還有銓敘部108 110函都說不行
: 但是最近公務員服務法有修正?
: 銓敘部是說
: 社會公益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工作,以及在不妨礙本職性質等情形下,得於法定
: 工作時間以外,以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等相關規定。
: 我覺得我開車技術還不錯也算才藝
: 幫助沒有車或不方便的人開車應該也算社會公益
: 下班偶爾再去開也不妨礙本職
: 請問這樣可以考職業駕照跟兼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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