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該交通行政機關來文中有明白計算出依據(二類辦法轉調)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轉調)後之差異,資料顯示不論依據二類轉調還是任用法轉調,薪資皆一樣,此外也可以依據歷年考成提敘,這部分沒有差異。但備註欄位寫「一、轉任規定欄位中二類辦法係指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二、選擇二類辦法規定轉任本局(交通行政機關),如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仍應重新審查其資格。」
: 想問如果之後的公務生涯可能會從交通行政機關轉自一般行政機關,職系也可能從交通行政變綜合行政,這樣要選擇哪一類轉調比較有利於己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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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二類人員轉任辦法和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差別,在於適用轉任機關範圍、年資提敘效果
、再轉任非交通機關需否重行辦理銓敘審定等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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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文長,簡易決策懶人包如下:
1.年資<10年: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轉任提敘
2.年資>10年,且暫不考慮調任非交通行政機關:依二類人員轉任辦法
3.曾通過升資考且已升資,擬以升資後資格轉任交通行政機關:二類人員轉任辦法
4.資位制期間在多種不同職系之工作間調任:別傻了調出去一堆年資不能提敘,留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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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轉任提敘
(一)適用轉任機關:所有行政機關
(二)認定任用資格、轉任敘定職等起敘俸、提敘:
1.認定任用職等:依鐵路特考考試及格等級,高員=薦6,員級=委3,佐級=委1
2.認定「得調任職系」: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包括考試類科、經歷、學分等。
3.轉任敘定職等及起敘俸:依鐵路特考及格等級認定職等,自本俸1級起敘
4.提敘: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1)得提敘年資: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
1)服務成績優良:年終考績/考成/考核乙等(70分)以上
2)職等相當:依「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
→相當或高於轉任後職等年資,均得採計
3)性質相近:曾任職務無職系規定時
→依原機關開立工作內容證明,依內容認定性質屬於何種職系,再依職組暨
職系名稱一覽表判定,同一職組、得單向調任、得相互調任為性質相近。
(2)提敘範圍:先提敘至本俸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再提敘,最高至審定職等年功俸最高級
(三)再調任非交通行政機關:無須重行審定職等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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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提敘
(一)適用轉任機關:交通行政機關(請參交通行政機關一覽表,含地方政府所屬交通機關)
(二)認定任用資格、轉任敘定職等起敘俸、提敘
1.認定任用職等:依現敘「資位」,不分特考或升資考/升資甄審取得
長級→簡11~簡13
副長→薦9~簡11
高員→薦6~薦9
員級→委3~委5
佐級→委1~委3
2.認定「得調任職系」: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包括考試類科、經歷、學分等
3.轉任敘定職等與起敘俸級:依現敘資位,以相當之最低職等本俸1級起敘
4.提敘:
(1)得提敘年資&定義:同前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轉任」
(2)提敘範圍:
先提敘至所敘職等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再提敘至年功俸最高級;如考成結果
比照符合考績法升職等規定(2甲/1甲2乙),取得高1職等任用資格。
(三)再調任非交通行政機關: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重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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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幾個簡易通案說明適用不同辦法的差異,個別複雜案例請另外問:
例1.(以鐵路特考及格資格辦理轉任)
某甲鐵路特考佐級場站調車類科及格,現任業務佐站務佐理職務,敘業務佐34級280薪點,
工作內容均為調車轉轍,8年年終考成等次依序為「甲乙甲乙甲甲甲甲」。
現擬轉任OO市政府交通局委任1~3職等交通行政職系書記職務: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轉任提敘
(1)敘定起敘職等俸級:依鐵路特考佐級及格,敘定委1本俸1級。
(2)提敘:8年相當交通行政職系之年終考成乙等以上,提敘至委1年功2級。
(3)銓審結果:委1合格實授,敘委1年功2級。
2.依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
(1)敘定起敘職等俸級:業務佐資位,敘定委1本俸1級。
(2)提敘:具8年相當交通行政職系之年終考成乙等以上年資
1)先提敘至委1本7(本俸最高級),使用6年年資
2)積餘2年年資,續提敘至年功俸2級
3)升職等:積餘2年年資均為甲等,比照符合考績法升職等規定,取得委任2職等資格
(爭議:按轉任辦法原文未明確規定年資升職等判定須先提敘至原敘職等本俸最高級,惟實
務上似均先提敘至本俸最高級後,尚有積餘年資再判定得否升職等。)
(3)銓審結果:委2合格實授,敘委2本俸2級,調任一般行政機關須重行審定。
例2:(以升資考取得較高資位任用資格者轉任)
某乙鐵路特考佐級運輸營業類科及格,復應佐級升員級升資考試及格,現任業務員事務員
職務,敘業務員29級330薪點,工作內容均為鐵路各類旅客諮詢答覆與管理,
13年年終考成等次依序為「乙甲乙乙甲乙甲乙甲甲甲甲甲」。
現擬轉任交通部OO局委任3~5職等交通行政職系辦事員職務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轉任提敘
(1)敘定起敘職等俸級:依鐵路特考佐級及格,敘定委1本俸1級
(2)提敘:13年相當交通行政職系之年終考成乙等以上年資,提敘至委1年功6級,餘1年不
得提敘。
(3)銓審結果:以委1權理委3~5職務,敘委1年功6級。
2.依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提敘
(1)敘定起敘職等俸級:業務員資位,敘定委3本俸1級
(2)提敘:
1)年資採計:交通事業240薪點以上年資,相當於委3以上,200~230點年資本案不採。
採計240薪點以上年資計9年。
2)本俸提敘:提敘至委3本俸5級,餘5年年資,考成結果均為甲等。
3)年功俸提敘:提敘至委3年功2級
4)升職等:積餘年資2年均甲等,比照符合考績法升職等規定,取得委任4職等資格,敘委
4本俸5級。
5)續升職等&提敘:積餘年資3年均甲等,比照符合考績法升職等規定,取得委任5職等資
格,敘委5本俸5級。
(3)銓審結果:委5合格實授,敘委5本俸5級。調任一般行政機關須重行審定
例3.(資位制任職期間轉換工作內容者之轉任提敘)
某丙鐵路特考高員三級運輸營業類科及格,後調任臺鐵局人事室任高級業務員科員職務,
現敘高級業務員24級385薪點。
服務期間各年度年終考成結果及工作內容如下:
320點:甲等,列車行車(列車長)
330點:甲等,輔助站長辦理車站一切事務(副站長)
340點:甲等,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車站一切事務(站長)
350點:乙等,指揮監督所屬人員辦理車站一切事務(站長)/人事行政業務(人事科員)
360點:甲等,人事行政業務(人事科員)
370點:乙等,人事行政業務(人事科員)
某丙於任人事科員滿2年後,轉任交通部OO局人事室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至第7職等
人事行政職系科員職務。
1.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轉任敘薪:
(1)專長取得: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任相當委5以上人事行政職系工作滿2年且服務成
績優良,具調任薦任人事行政職系職務專長。
(2)敘定職等起敘俸級:依特考高員三級及格,敘薦6本俸1級
(3)提敘:
1)得採計年資:
a.列車長~站長期間:工作內容屬交通行政職系,依職組職系一覽表規定,與人事行政
職系非同職組亦無得單向或雙向調任規定,性質不相近不採計。
b.人事科員期間:350點年度非全年從事人事行政業務,不採計;360點、370點年度全
年從事人事行政業務,性質相近得採計。
2)本俸提敘:提敘2級至薦6本俸3級。
(4)銓審結果:薦6合格實授,敘薦6本俸3級。
2.依二類人員轉任辦法辦理轉任敘薪:
(1)專長取得:同上
(2)敘定職等起敘俸級:高級業務員資位,敘薦6本俸1級。
(3)提敘:同上
(4)銓審結果:薦6合格實授,敘薦6本俸3級。調任一般行政機關須重行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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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1:
依二類轉任辦法取得較高職等任用資格者,雖然再調任一般行政機關時須重行審定。
但如於交通行政機關任職期間通過薦任升官等考試/升官等訓練並升薦任官,日後調一般
行政機關辦理重行審定,即可以升官等考試/訓練及格證書辦理銓審,不會被打回鐵路特考
及格之職等。
題外話2:
原PO是已經面試錄取即將辦理商調調任的人,討論台鐵人員商調外機關的難度我想應該不
是這篇的主軸,還是多聚焦在問題焦點為佳。
以上,希望對想外調的台鐵員工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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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25更新:修正部分舉例和非爭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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