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0/6413442徐國堯遭免職 憲庭認條文合憲:警察人員與公務員不一樣
111-06-24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臺北即時報導
高雄市前消防員徐國堯遭認浮報加班費、包攬訴訟、請病假到中國大陸,獎懲相抵後累積達二大過以上,消防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免職,徐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皆遭駁,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做本年度憲判字十號判決,判條例合憲。徐怨嘆憲法法庭沒還他公道,都幫行政機關講話。
徐國堯認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規定,讓警消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一旦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累積達二大過即遭免職,而未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於累積達二大過後,仍可能於年終考績前將功抵過,形成不合理差別待遇。徐也認為規定未限制獎懲的原因事實須以同一考績年度中所發生者為限,違反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服公職權利,且處分由行政機關來做,也違反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掌理公務員懲戒」意旨。
憲法法庭認為,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的過程或結果,直接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秩序,一旦消極怠惰,或濫用違法手段,人民就可能遭受立即的危害;反觀一般公務人員是在行政階層體系下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行為通常須受到行政組織內的指揮監督與層層審核,與警察人員明顯不同。憲法法庭認為,基於特殊性,警察人員的「即時免職」規定與追求重要公益有實質關聯。
另外,若將得抵銷的獎懲限於同一年度內發生,憲法法庭也認為對警察人員未必有利,況且若有權機關恣意操縱核定發布懲處決定的時間,其實也受到行政行為的誠實信用原則或信賴保護等行政法上原理原則制約,難以認定警察人員服公職權會因此蒙受不利。
憲法法庭也解釋,從制憲來看,憲法第七十七條「公務員之懲戒」在解釋上不包括行政懲處,也不是要求必須由法院擔任公務員懲戒及懲處的第一次決定機關。
雖然憲法法庭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合憲,但大法官也指明為避免有人為惡意操縱平時考核累積達二大過的要件而予以免職可能,有關機關應研議訂定適當辦法,就主管機關或人事人員辦理平時考核時,應於發現獎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警察人員獎懲相抵瀕臨二大過前,應適時提醒,促其注意改善。
在聽完宣判後,徐國堯表示消防員工時沒有改善、組織工會也沒下文、勞動權利仍被剝奪,他希望所有的消防員不要認輸,應該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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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慘,當出頭鳥爭取消防員的權益,卻被上級惡整,其他務實的人只能噤若寒蟬,某些公務員很挺的某個政黨,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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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stfu2樓怎麼不說說他做了哪些事情?只會凹 06/25 01:02
LTpeacecraft3樓親切熟悉感又來了。警察跟一般公務員不一樣,公務 06/25 05:09
→ LTpeacecraft4樓員跟一般勞工不一樣。然後繼續過著沒不補休不支薪 06/25 05:09
→ LTpeacecraft5樓無補償的值班。下班不一定是下班,所以上班也不一 06/25 05:09
→ LTpeacecraft6樓定是上班...嗚 06/25 05:09
weivvv7樓國軍的也可以順便查一查嗎 06/25 07:21
→ weivvv8樓喔對我忘記了,將領貪污可以特赦 06/25 07:22
→ agriculture9樓看過報導者的新聞,很佩服他敢衝撞不合理的體制,可 06/25 09:16
→ agriculture10樓惜好人在這件事中沒好下場 06/25 09:16
BlackCoal11樓浮報加班費以貪污治罪條例法辦,表示公務員請領加班費 06/25 09:37
→ BlackCoal12樓是公法關係。那基層能不能請求機關強制給加班費呢? 06/25 09:37
yamahara602613樓就擺明被執政黨清算 06/25 09:44
→ pognini16樓個人覺得,自由時報摘述得比較符合判決內容 06/25 10:33
pognini17樓1、免職是高度屬人性,由行政機關作第一步判斷,當事人 06/25 10:40
→ pognini18樓如認不公可循司法救濟 06/25 10:40
→ pognini19樓2、當年度獎懲應一併計算,若已累計二大過但有尚未核定 06/25 10:40
→ pognini20樓的獎勵,則應先辦理獎勵,以確定獎懲互抵後是否能達二 06/25 10:40
→ pognini21樓大過免職標準 06/25 10:40
deign22樓自由時報?哈哈哈 06/25 10:54
→ f3960023樓不顧大橘自組工會的下場 06/28 07:44
griswold24樓只能說這屆大法官不意外,看看年改、萊豬、黨產條例釋憲 06/28 20:33
→ griswold25樓案,有哪件不是「配合國策」lol 06/28 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