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查了一下.前年底考試院提案的.原來不能放棄國籍的是智利阿...
考試院提修法放寬雙重國籍規定 無法放棄外國籍者也可任公務員
出版時間: 2020/12/24 21:15
更新時間: 2020/12/24 21:29
考試院提修法放寬雙重國籍規定,無法放棄外國籍者也可任公務員。資料照片
為了讓公務體系用人更為彈性,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
修正草案,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
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銓敘部官員表示,在實務上的確出現少數部分國家不願接受公務人員放棄國籍,或該國沒
有放棄國籍的相關規定,例如智利不准放棄國籍,因此如果該國是屬地主義的話,現行規
定是無法擔任公務人員,這有點不公平,因此未來會要求具有上述狀況的公務人員必須聲
明放棄外國國籍,但不得擔任特殊查核、屬於機敏性的職務。
考試院院長黃榮村表示,為了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有效回應部分機關的實際需要,
本院同意銓敘部所提的修正草案,讓機關在業務需要或情形特殊的時候,可以合併所屬的
同層級、同類別的機關,訂定共用的編製表。
黃榮村強調,該草案也增訂機關對於有具體不適任事由的試用人員,應予以考核為成績不
及格的規範,以及受免職處分的公務人員一年內不得任用的規定,防杜被免職者有機會立
即再任其他機關職務的漏洞。黃院長說明,這些修正,讓試用制度和考績制度的行使,更
能貫徹「留優汰劣」的精神。
考試院指出,該草案計修正8條、刪除1條,修正重點,包含: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
得訂定共用編製表之法源依據;新增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
官得依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並增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
他職系之限制。增訂各機關首長自新職任命令發佈之日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另外,新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考核法律受免職處分者,於一定期間後始得再任;增
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
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明定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
職之規定。(陳建瑜/台北報導)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113378
: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
: 共用編制表的法源依據等規定,期盼提升用人機關的靈活彈性等,使公務人員任用法制更
: 加周全。
: 立法院修法,放寬具雙重國籍國民任公職規定
: ▲立法院修法,放寬具雙重國籍國民任公職規定。
: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10月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
: 草案等案,當時銓敘部長周志宏列席報告指出,這次修法是為了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
: 適度簡化修編作業,並完備初任人員試用機制,以及合理規範公務人員任用消極資格等。
: 關於修法重點,周志宏表示,依現行規定,各機關的組織法規訂定方式,原則上是一機關
: 訂定一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近來部分機關為有效運用人力資源,
: 提出由其所屬各業務相近的機關、學校,於總員額控管的前提下,共用一張編制表的建議
: ,因應機關彈性用人需要。
: 為此,這次修法增訂同層級類別相同機關,得訂定共用編制表的法源依據。
: 周志宏也提到,這次修法新增試用人員如有其他不適任情形且有具體事實,機關長官得依
: 其實際試用情形,予以考核為成績不及格,也增訂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不得調任其他職系
: 的限制。
: 此外,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之一第一項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
: 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復職。委員會審查時,將「復職」
: 修正為「回職復薪」。
: 上述條文在委員會審查時,照考試院提案通過,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在場立委並未
: 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 為落實懲處處分,淘汰不適任人員的意旨,三讀條文規範,把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
: 公務人員的情事,納入明文規範,以及增訂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因外國法令
: 致不得放棄該國國籍,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也修正未依限完
: 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職的規定。
: 心得:
: 達官貴人的外國籍子女
: 要大量進入公職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