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原po內cat大的回復
真正無私
銓敘部回復書函已很清楚
5-15年資登出等65月領
需要併勞保「成立月退條件」
15年以上年資登出等到65歲可直接月領
65歲月領金額是
本俸(後15年均值)x2x每年2%
第16年以上印象中每年1.5%
而且本俸鎖定離職薪資不隨公務人員調薪連動
7年14%
8年16%
.
.
15年30%
16年31.5%
17年33%
18年34.5%
能不能提前在60歲減額8折不清處楚
另關於一次領
又分馬上領和等65歲領
5年以上年資登出
要一次馬上領只能領回自提的35%
要領100%要等65歲
當初政府新聞稿說明不是砍65%
而是到65歲會給你
就是凹人不懂貼現率的概念
現在登出馬上領100萬和15年後
或20年後的100萬是不等值的
以上是退撫
至於公保部分 坦白說不清楚
行政院退撫司 106年7月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內涵介紹(三讀通過版)
補充修正2
我原上面提及滿65月退領金額陳述是錯的,那是天花板
ntnusleep大說的是對的:
1.應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9 條第一項第二款: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
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超過天花板就降到天花
板,十五年的天花板是百分之三十。
沒自動開圖,再貼一次
所得替代率上限,最右欄
2.於屆滿65歲時可領之退休金金額,應按離職時之待遇標準及請領退休金當年度之規定
是指俸點160-800還是指實際數字,有解釋空間
實
: 及法源依據為何?所以想提出來請各位前輩指教。: 我翻了一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5條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於本法公布施行
後
: 未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
: 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服務機關函轉審定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
: 及第二項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第30條規定:(第一項)公務人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法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
定
: 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第二項)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或第十九條至
: 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公務人員依第二十六條所定
: 退休金種類(其中有月退可以選!),擇一支領。: 第19條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
: 依照以上法條,我的理解是:A任職滿15年後離職,依85條保留其任職年資。等其滿65歲
後
: ,再申請依30條第二項規定中,任職滿15年而依第19條規定(任職滿5年,且年滿65歲,辦理
: 屆齡退休)來申請退休。: 所以簡單說,因為85條給予公務人員離職後保留任職年資的權利,所以A可以做滿15年後
先
: 離職,等到65歲時再依30條二項及19條的規定,申請以屆齡退休身分請領月退休金。: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有誤嗎?還請各位先進前輩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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