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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對照新舊俸給表,本次修法感覺是在為公務人員做彈薪,委一的俸點
由160改為180,減少委一的職級,等於就算你沒年年甲,職等跳比較慢,但
每年跳級,薪水上很快仍可以和委二同俸點,等於要提高公務人員的樓地板
薪資。
如果沒有升任主管,有許多公務人員的職等都止於薦七,薦七功頂也從590
提高到610,等於略拉升公務人員的天花板。薦任事務官的天花板薦9仍維持
俸點710。
簡任官的天花板簡12、13、14,最高都是800俸點,現在都往上拉升,簡11則
維持790不變,簡12則變成830,簡13變870,簡14變890,因為現在以簡任官
的薪水,跟業界相比,真的相差太大,所以才稍做彈升。
除此之外,不知道還有沒有其它影響?不知道大家怎麼看的?
如果有意見者,請大家於今天以前(10/30)以電子郵件表達,郵件位址如
以上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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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七
十六年一月十六日施行後,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
日修正公布施行。鑑於公務員懲戒法於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務
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制定,為期俸給相關規定與時
俱進,契合實務運作需要,並建構更臻完善之公務人員俸給法制,合理維
護公務人員權益,爰通盤檢討現行規範及實務運作情形,擬具本法部分條
文修正草案。
本法現行條文共二十八條,本次計修正七條,刪除一條,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修正提高委任第一職等起敘俸級,與延長委任第一職等至第四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及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之年功俸俸
級,並齊整簡任每級俸級之差額;增訂現職人員俸級、俸點異動之改
支作業,由銓敘部辦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訂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等轉任行政機關職務時,以曾
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俸級起敘,先採計提敘,再晉升職等,得敘較
高俸級者,敘較高俸級之但書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三、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及其依法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非機要
職務時,其俸級核敘於本法施行細則規範之依據,並排除本法第二十
三條非依本法不得降敘規定之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為落實停職人員權益照護,將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
數本俸(年功俸),修正為「應」發給半數本俸(年功俸);配合公務員
懲戒法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規定,修正該等人員後續得否補
發停職期間未發給之本俸(年功俸)之情形、條件及期間;將失蹤人員
區分為因公或非因公失蹤兩種態樣,合理規制失蹤人員給俸。(修正條
文第二十一條)
五、將現行曠職或請應扣除俸給之事、病假期間跨越之例假日、國定假日
或停止上班日,應予扣除俸給之實務作法,提升於本法規定,以符合
法律保留原則;增訂公務人員未有實際服勤之期間,除法規另有規定
外,不支給加給。(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六、配合現況,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俸
給,均另以法律定之規定,俾符實際。
七、修正條文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八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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