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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標題分享夢境裡的案例,如果和現實相符,一定是巧合
先講結論‥
公務員可以上班時間不請假擔任教學工作兼職?可以
可以兼職不事先報備經機關首長同意?可以
兼職撈完錢,事後報備補簽呈?可以
這結論經廉政署及政風室核定在案。
發生地點:某學校
主角:公務員(以下代號gg) 人事主任(以下代號yy)
gg在111學年開始擔任社團老師,下午還在上班時間就去上
社團,112年中yy突然發現gg在擔任社團老師(平常社團鐘點費核章都沒在看?) 不知道兩個
某甲知道gg兼職情況後,112年向政風單位檢舉,
回函大意說經檢視資料,查無不法。
某甲再回函,檢舉gg在被檢舉後,伙同yy補兼職同意簽,政風於一星期後回函,這樣符合公
務人員服務法規定。
從這夢境故事可知,原po不用擔心要上簽報備什麼的,也不用去銓敘部要函釋,人事或政風
根本懶得查,被檢舉後和人事撒個嬌補文件就可以過關
繼續撈。
再次強調,一切都是作夢,如和事實相符,都是巧合…
: 一、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 條規定:「……(第2
: 項)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置
: 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
: 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3 項)公務員依法令
: 兼任前2 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
: (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第4 項)公務員兼任教學
: 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圍體職務,應經
: 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
: 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第
: 5 項)公務員有第2 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
: 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
: 查。……(第7 項)第2項、第4項及第6項之行為,對公務員
: 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
: 不得為之。……」依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所稱「教
: 學」,係指公務員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或民間公
: 司等場域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等。
: (二)本部本年10 月26 日部法一字第1125625598 號電子郵件略
: 以,服務法第15 條規定係為避免公務員兼職而影響公務
: 推動或利益輸送,而予適度限制,尚非全面禁止公務員
: 兼職,又公務員兼職態樣眾多,且各機關(構)業務性質迥
: 異,是其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所從事未影響本職工作之
: 事務,究屬服務法規定何種兼職態樣,而分別應經權責
: 機關(構)同意或備查,尚需就各該公務員本職業務性質丶
: 兼職之類型、工作情形、時間長短及頻率等予以認定,
: 爰有關服務法第15 條第2項但書所定「非經常性、持續性
: 之工作」,實不宜僅以公務員從事該項事務之次數或天
: 數等要件作齊一之評量標準,仍須分別就個案具體事實
: 認定之。
: 二丶茲以本部為公務員服務法之法制主管機關,歷係闡明服務
: 法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補充解釋,作為各機關認事用法之依
: 據,並尊重各機關本於權責所為之事實調查及認定。是據
: 您電子郵件所述,您欲於公餘時間從事補習班批改作文之
: 工作,倘有給予被批改者相關建議,例如向被批改者說明
: 文體結構、修辭語法或提供修改文字等,尚合於服務法第
: 15 條第4項所稱教學之範疇;如僅係給予評分或等次,則難
: 謂為該項所定之教學,即可能為同條第2項規定之「同種類
: 行為之業務」。是您擬從事之批改作文工作究屬服務法第
: 15 條第2項規定所稱「反置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同項
: 但書所稱「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之情形或同條
: 第4項所稱「教學」工作,因涉具體事實認定,仍應由您服
: 務機關(構)或上級機關(構)瞭解您實際從事情形本於權責依
: 法審認之。
: 以上......
: 所以,改作文且給予評論、修改文字,符合教學,可以兼職。
: 如果是只給分數,則不算教學,不能兼。
: 然而,補習班又不是吃素的,最好是隨便給個分數就能領錢。
: 結論就是.......可以兼職批改作文!
: 今天拿這個函釋去人事室,
: 課員說:阿你當初又沒講清楚。
: 我說:我已經說我要線上改作文,修改文字,寫評語。
: 人事主任:(低頭做他的事,不願面對!)
: ※ 引述《liunhow (光武劉秀)》之銘言:
: : 本人是最狹義的公務員,
: : 由於本身得過縣市文學獎,
: : 最近發現有一些私立的補習班在應徵批改作文的老師,
: : 可以在線上批改,不用實際到現場,
: : 於是便引起了極大的興趣。
: : 昨日先跟一位中央的人事學姊請教,
: : 她說只要報備絕對可以,因為他們內部就有人在補習班當名師,
: : 並拿出下列的法規釋例:
: : 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 條之3 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
: : 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 : 。」本部83 年11 月3 日83 台中法四字第104429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利用下班時
: : 間,至高普特考補習班授課,與現行服務法規定,尚無違背……」又教育部85 年10 月
: : 15 日台(85)人(二)字第85076147 號書函復本部略以「補習教育法(現為補習及進修
: : 教育法)規定,補習教育區分為國民補習教育、進修補習教育及短期補習教育3 種,短期
: : 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2 類。短期補習教
: : 育旨在增進國民之生活知能,公私立皆可辦理。服務法第14 條之3 並未明定所稱之教學
: : 僅限於學校授課。於補習班授課似尚不得認定其非屬教學活動。」準此,上開條文公布生
: : 效後,公務員凡在補習班授課者,應依規定經服務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 : 有鑑於此,今日去跟服務機關的人事提出申請,
: : 不料服務機關的人事卻以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予以駁回。
: : 且說要有真實現場授課才可申請,批改作文則是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
: : (公服法15-2
: :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
: : 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 :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
: : 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 : 還請各位前輩們指點,我到底能否兼職這類批改私立補習班作文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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