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八月的定暫時處分判決直到最近才上裁判書系統,就簡單說明一下後續。
三月中開勞工局和解,訴求恢復雇傭關係,調解失敗。
三月底拿著調解失敗去申請法律扶助律師,
恢復雇傭關係之訴 & 定暫時處分是不同案件都需申請。
五月初由法扶律師向地院提出本訴及申請定暫時處分。
七月底定暫時處分駁回,十日內需要抗告,法扶律師來不及,
我委請西屯區公所的法律諮詢律師幫忙寫抗告狀,
法扶申請換律師。
八月底定暫時處分抗告成功,隔日刷勞保我已被公司加回。
九月本訴勞動法庭開庭前和解,我要求12個月,和解失敗。
十月第二次和解,簽訂保密條款,和解成功,退保解除雇傭關係。
今年三月公司解散,據我所知業務繼續,員工領現。
結論:
法扶律師真的需要慎選,被我換掉的法扶律師在幫我申請定暫時處分的訴狀,
呈上錯誤證據導致被駁回,換掉後新的法扶律師就正常多,也給了我許多安定感。
最感謝西屯區法律諮詢的大律師,抗告狀的細心程度絕對不是首位律師可比。
人生際遇難料,被資遣後工作找了半年都找不到(科技業超凍qq),再一次大轉彎,
現在不再領人薪水,年收也遠超之前,也真是謝謝前公司呢。
: 時間序
: 去年底有工作失誤,因而被公司申誡乙支。
: 今年一月底得知有工作改善計畫須完成,截止日為2/24,
: 在第一時間已跟主管說明2/24須請特休。
: 2/23 確實交付工作改善計畫表的工作目標,當天下午因臨時維運事件,
: 主管沒有找我完成工作改善計畫表。(討論達成狀況及後續改善,並簽名)
: 2/24 請假,當天被主管告知工作權限暫時收回。
: 2/25 求婚成功XD
: 3/1 主管約談完成工作改善計畫表,討論實際達成狀況及後續改善,並簽名。
: 然後人資就過來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資遣我。
: 我主張我有工作意願,拒絕簽屬任何有關離職的相關文件,也拒絕交還工作設備。
: 但工作設備的部分經協調後,簽屬保證在最後工作日之前不能檢視存取我的工作電腦
: 的個人資訊檔案,然後交還工作設備。
: 公司告知最後工作日為3/11(3/10交接)並給予20天預告工資。
: 下個月薪資入帳3/1-3/11的薪資及資遣費。
: 我方告知我有意願繼續提供勞務,會在後續提出勞動調解。
: 3/2 依人資告知的權利向主管請3/2,3/3的謀職假。寄出不當解雇存證信函。
: 3/3 預計要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 或是 聲請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 一些問題想請教
: 1.法扶-勞動部專案申請條件為勞資調解失敗,版上爬文建議可以直接填具"勞動調解
: 聲請書狀"提出於法院,或是直接寫好勞動起訴書狀提告,兩個步驟都會讓法院先啟動
: 勞動調解,但由於我兩個都不太會寫,需要法扶律師的協助。
: 致電市府法律諮詢也是建議可以申請勞工局調解,調解失敗申請法扶律師再走一次上面
流
: 程,這個建議是可行的嗎?因salary板友對於勞工局的評價似乎都不太好lol。: 2.公司人資有私下致電詢問,是否在政府機關調解之前,可以再次與公司協商,除了復
職
: 外可以有所補償,連是不是提出一筆錢都講出來了。應該可以不用鳥他直接走調解吧?: 我主張訴求是繼續提供勞務,公司非法解雇,那如果要對價的話這筆錢該如何計算?
: 3.人資詢問我如果主管不需要我提供勞務的前提下,3/10的設備交接是否可以提前至3/
6
: 答應他,會有什麼問題嗎?: 4.主張希望繼續提供勞務,但人資告知有謀職假的權利,所以應該是可以請的吧?
: 以上,煩請解答。
: 另外謝謝板上各位的資訊,及kazami1110大大的SOP,受益匪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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