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政府勞動局的勞資糾紛調解,
有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
已經預告離職的員工,如果不是為了追討欠薪,
不是要追究前公司沒加保勞健保,
那麼,要求跟已經預告離職結束關係的前公司調解糾紛,是不是會遇到欠缺標的的問題?
由此又產生了一個問題:
勞資糾紛調解能不能發揮確認員工依法離職無虞,雙方雇傭關係不復存在的效果?
由於前雇主無法聯絡到我,就開始找我的合作對象傳話要我出面,
要我依照他們的要求簽下不知什麼文件,
這幾天諮詢的時候,聽到這兩種關於調解不太一樣的說法,
因此想弄清楚狀況,想知道自己能不能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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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03.1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45102644.A.521.htmltravelerj1樓所以你現在的問題是你離職了,前雇主還來騷擾你? 02/18 13:04
→ travelerj2樓第一個問題,勞動基準法那麼多條不只那兩個標的吧,第 02/18 13:05
→ travelerj3樓二個問題看起來像是你被騷擾,如果法律上站的住腳你不 02/18 13:05
→ travelerj4樓需要趣調解啊,但如果存在法律問題可能會牽扯民事或刑 02/18 13:05
→ travelerj5樓事,但你不講清楚別人要怎麼回答 02/18 13:05
→ travelerj6樓勞資調解99%都是勞方控告資方,資方若要開勞資調解必 02/18 13:06
→ travelerj7樓須要提出勞方違反工作守則的證明 02/18 13:06
→ travelerj8樓勞基法保障的是勞工不是雇主,除了勞工違反工作守則以 02/18 13:07
→ travelerj9樓外,其他的問題都不在勞基法都範疇 02/18 13:07
travelerj10樓還有一個可能是你違反勞基法第12條 02/18 13:10
→ travelerj11樓反過來說如果時你要告他 勞基法有84條隨便找一條都可 02/18 13:12
→ travelerj12樓以勞資調解,這樣你問題的第二點就不成立。 02/18 13:12
→ 本人13樓樓上,沒錯,我已經預告離職還繼續被騷擾,切斷所有 02/18 16:44
→ 本人14樓聯絡管道就去找我現在的合作對象,要人家傳話,叫我 02/18 16:44
→ 本人15樓出來簽他們的文件。 02/18 16:44
→ 本人16樓預告1/28生效都過了半個月,還繼續拿交接手續和申請 02/18 16:45
→ 本人17樓政府補助案糾纏不清,明明前者試用期未滿根本沒義務 02/18 16:45
→ 本人18樓我還做了交接清冊對方自己不看;後者才是對方糾纏我 02/18 16:46
→ 本人19樓的真正目的,要一個高學歷人頭申請政府補助案 02/18 16:46
→ 本人20樓我今天到勞動局詢問的結果,也只能看對方今後想怎樣 02/18 16:47
→ 本人21樓再回應,我已經盡可能蒐證了 02/18 16:48
travelerj22樓對方沒辦法用勞資調解對你怎樣,就像我說的勞基法只有 02/18 17:54
→ travelerj23樓一條保障雇主,其他部分他只能走一般法律途徑 02/18 17:54
→ 本人24樓感謝樓上解惑! 02/19 12:50
→ 本人25樓其實我原先想知道的是:我能不能以「確認雇傭關係從 02/19 12:53
→ 本人26樓預告離職生效日當天起消滅」為標的,向勞動局申請跟 02/19 12:53
→ 本人27樓原雇主調解勞資爭議? 02/19 12:53
→ 本人28樓我的想法是,既然我遞了辭呈都不被當回事,還被各種 02/19 12:55
→ 本人29樓天花亂墜的法律責任威脅,那麼透過調解,讓政府部門 02/19 12:55
→ 本人30樓律師教育一下對方,能不能讓對方知難而退,從此不再 02/19 1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