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同事遲交文件害她遲領薪資 女助理告贏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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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87984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吳姓女專任助理剛開始上班,就發生接連2個月薪資延遲發給,憤而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高雄高分院更1審認為校方不能以其他助理未及時繳交請款文件,而延遲發薪,判決學校敗訴。

吳女指出,2018年5月21日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簽約,擔任專任助理,每月薪資於次月15日前發放58350元,但校方於7月12日、8月2日始發放同年5月、6月份薪資。

她說,契約雖約定若因計畫尚未撥款,或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導致遲延給薪,雙方同意於經費核撥後或補齊文件時再發薪,但教育部早於2018年5月已撥款,她於任職期間,每月均按時繳交出勤表。

學校未經她同意,連續2個月遲延給付薪資,又未就此提出具體改善配套措施,嚴重影響她生計、規劃而無法繼續勞雇關係,乃於同年7月15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電子郵件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學校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付資遣費5998元和延遲利息344元。

校方則說,遲發薪資是因其他數名助理未能即時繳交出勤表,6月份請款程序跨越2個校區,又適逢暑假期間星期五統一彈性放假所致,情節尚非重大,吳女不得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

又說,吳女未向學校法定代理人校長請辭,不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她提起本件訴訟違反誠信原則。

吳姓助理請求學校開立離職證明書,被高雄高分院判決勝訴。

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上訴審開庭調查後,判決學校只需給付利息344,吳女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分院更1審重新審理。

合議庭法官認為,勞動契約並未約定學校得以其他助理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或以學校行政慣例為由,延遲發給吳女薪資,校方上開抗辯,自無憑據。

此外,遲延發薪嚴重影響吳女權益,顯然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基法規定,她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判決校方再賠償5998元,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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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sd561樓助理薪水快6萬?(揉眼) 01/03 12:28
cian2樓應該是博後 01/03 12:42
FXW113143樓博後第一年58350沒錯啊 01/03 12:45
Antihsieh4樓推勞工 01/03 14:19
D600dust5樓博後5萬多沒錯啊 01/03 18:20
D600dust6樓就畢業沒地方去老闆好心收留你一下這樣 01/03 18:20
prodd7樓學校這種行政程序真令人無法恭維!難怪學生無法銜接社會 01/03 19:10
lakb248樓又不是鐵飯碗快六萬的工作還不是丟了 01/03 21:47
furio9樓0521簽約0715停止勞動契約,0.1個月資遣連利息1塊沒少, 01/03 21:58
furio10樓這學校教得很好,怎麼會無法銜接社會 01/03 21:59
spirit11911樓沒發薪水不算重大 笑死 怎麼這麼敢講 01/04 05:56
core16812樓這種官僚學校還能期待教出什麼學生 01/05 2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