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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吳姓女專任助理剛開始上班,就發生接連2個月薪資延遲發給,憤而請求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高雄高分院更1審認為校方不能以其他助理未及時繳交請款文件,而延遲發薪,判決學校敗訴。
吳女指出,2018年5月21日與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簽約,擔任專任助理,每月薪資於次月15日前發放58350元,但校方於7月12日、8月2日始發放同年5月、6月份薪資。
她說,契約雖約定若因計畫尚未撥款,或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導致遲延給薪,雙方同意於經費核撥後或補齊文件時再發薪,但教育部早於2018年5月已撥款,她於任職期間,每月均按時繳交出勤表。
學校未經她同意,連續2個月遲延給付薪資,又未就此提出具體改善配套措施,嚴重影響她生計、規劃而無法繼續勞雇關係,乃於同年7月15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電子郵件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學校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付資遣費5998元和延遲利息344元。
校方則說,遲發薪資是因其他數名助理未能即時繳交出勤表,6月份請款程序跨越2個校區,又適逢暑假期間星期五統一彈性放假所致,情節尚非重大,吳女不得依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
又說,吳女未向學校法定代理人校長請辭,不生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她提起本件訴訟違反誠信原則。
吳姓助理請求學校開立離職證明書,被高雄高分院判決勝訴。
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上訴審開庭調查後,判決學校只需給付利息344,吳女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分院更1審重新審理。
合議庭法官認為,勞動契約並未約定學校得以其他助理未依規定辦理工資請領作業,或以學校行政慣例為由,延遲發給吳女薪資,校方上開抗辯,自無憑據。
此外,遲延發薪嚴重影響吳女權益,顯然違反勞動契約,依勞基法規定,她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判決校方再賠償5998元,並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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