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董與人夫出差2夜同房挨告求償百萬 一動作讓她安全下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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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女董因業務合作與人夫到印尼出差1個月,其中2夜同房
分床住宿,遭人妻懷疑兩人有不倫關係,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百萬元,女董則舉證,同房
住宿是因當時客房難訂,入住前即已告知原告,橋頭地院駁回告訴,仍可上訴。
原告人妻主張,她和老公2018年結婚,兩人共同開公司經營事業,被告柯女與原告是鄰居
,因公司有財務問題,柯女藉機接近她老公並與其發生婚外情,自甘讓老公用其名義申貸
、借款、辦卡、刷卡,兩人在國內、外頻繁出差。
人妻發現,出差印尼期間,柯女竟和老公睡同一房間,回國後還發現行李箱內有女性衛生
棉及其他衣物,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情節重大,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柯女則辯稱,她先後投資、借款約450萬元給原告丈夫,但其公司已陷財務困難,為另起
爐灶,她另成立公司,擔任負責人,由原告丈夫擔任管理人員,合作尋求更多業務開發。
兩人經常出差,僅為單純商業合作,出差同住一間房,只是基於飯店難訂,以及經濟考量
,當時到達一個小島,要入住的時候有跟原告報備,說同一房、兩張床。行李箱有其個人
衛生棉、衣物等,係因購買很多伴手禮,柯女的私人用品就放到人妻老公的行李箱,難認
有何侵害其配偶權。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入住前即已告知原告,又住兩小床,且1個月出差期間卻僅有其中2夜
同宿,如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意,何以如此?綜合相關事證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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