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校長為女老師「順氣按摩胸腺」 法官認定「性騷擾」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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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南投縣某國小鄒姓校長,被女老師指控於校長室內替她「順氣
按摩」時,有按摩「胸腺」、碰觸胸部等性騷擾行為,應賠償60萬1060元,此案歷經行政
調查不成立性騷擾、刑事偵查不起訴;鄒校長也答辯說,自己領有「基礎順氣技能訓練專
業證照」,但他並未幫女老師按摩,一審判決女老師敗訴,但二審卻大逆轉,認定鄒校長
曾為女老師按摩,且有「乘機性騷擾」行為,判決應賠償10萬1060元,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南投縣一位女老師向南投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指控她任教國小的鄒姓校
長(現已退休),於2021年3月15日下午,約她到校長室談公務,不料,鄒校長突然要求
她坐下,未經她同意,即徒手以手指按摩她的「胸腺」,並不斷向上提拉,雙手從腋下往
胸部方向用力推擠,期間數次碰觸她的胸部。
女老師說,自己是基層教師,為確保日後工作順利,對鄒校長行為感到恐懼,仍不敢當場
反抗,僅能隱忍離開校長室。
女老師強調,事後她身心感到極度不適,有頭痛、嘔吐與全身癱軟無力症狀,罹患焦慮症
、失眠症等身心疾病,聲明鄒校長應賠償醫療費用1060元,精神慰撫金60萬元,合計60萬
1060元。
鄒校長答辯說,他有「基礎順氣技能訓練專業證照」,親友如有需要,他會先取得同意後
才進行「順氣按摩」,女老師指控他性騷擾,曾向南投縣政府申訴,但調查認為「順氣按
摩」不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騷擾行為,況且他並沒有對女老師「順氣按摩」,聲明駁
回女老師之訴。
南投地院調閱南投縣政府調查報告書,調查結果是鄒校長對女老師,有按摩頭頸肩部等行
為,過程中無可避免會碰到腋下淋巴,但不構成性騷擾,不過,鄒校長於學校的教育場合
為同仁(女老師)民俗按摩,本非適當,應避免此類易生誤會的事情再次發生。
南投地院傳喚當時到校長室,討論向上級爭取補助款的事務組長、慈善團體理事長等人,
他們說校長與女老師並無異狀,另外,女老師控告鄒校長利用權勢猥褻罪,南投地檢署也
於去年(2023年)4月不起訴,據此判決女老師敗訴,鄒校長不用賠償。
女老師上訴二審,還提出一段錄影畫面當證據,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勘驗影片,鄒校長幫另
一位教職人員按摩,女老師在旁邊說:「校長,我上次給你按過,可是我覺得其實我當下
很不舒服...,然後回家我狂吐」,鄒校長回覆說,「妳的體質很冷,我有領過牌照的(
基礎順氣技能訓練專業證照)」,二審認定上述對話可證明鄒校長確實對女老師,曾有按
摩行為。
至於上述按摩是否為性騷擾?二審指出,女老師前後供詞相同,還把經過告訴其他證人,
甚至諮詢教師工會、婦幼保護專線尋求救濟,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的反應相同,無明顯矛
盾之處,認定鄒校長對女老師「乘機性騷擾」,但女老師求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太高,應
以10萬元適當,判決應賠償10萬1060元,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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