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委李鴻鈞助理搓胸摸臀、性侵女記者 再判3年2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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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民黨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張書維5年前對2名電視台女記者多次摟腰、搓胸、摸臀,
甚至企圖性侵、逼女方口交,張否認並反控對方仙人跳,張先前已被依2個強制猥褻罪判
囚2年確定;張另犯強制性交部分,最高法院再判3年2月徒刑定讞,檢方將聲請定應執行
刑。
張書維2019年2月22日邀約女記者參加春酒聚會,對方帶另一女記者,張事後意猶未盡帶2
人到KTV續攤飲酒歡唱,趁合唱機會對二人摟肩襲胸,並將手伸入裙中摸臀,2人出聲制止
,他仍不以為意。張事後帶邀約的女記者去汽車旅館,扯掉對方衣褲,不顧對方哭喊「我
生理期來」,強押對方頭部逼口交,事後想硬上,因無法勃起作罷。
法院審理時,張否認犯行,供稱他和2名女記者僅是在KTV包廂內飲酒唱歌,2人有主動擁
抱他、勸酒,女記者也沒有反對和他去汽車旅館,並同意和他發生性行為,但兩人只有「
全裸滾床單」,他因為酒醉僅感覺他們都沒有穿衣服,但沒有與對方嘿咻,他醒來後女記
者就已經離開了。
一審調查,案發前女記者和張僅因公務見過一、二次面,和同行女記者同意續攤是基於培
養人脈的應酬,並非與張有曖昧情愫,且被害人事後曾質問同行女記者為何丟下她先走,
顯見不願意與張獨處。
法院認為,被害女記者當天正值生理期,有醫院疑似性侵診斷可證,計程車司機也證稱女
記者和張離開KTV時是說「回新莊」,是張表示「去汽車旅館」,二人爭執一陣子,最後
車才開到旅館。一審依2個強制猥褻、1個強制性交判張7年徒刑。
二審認定去旅館的女記者當時有酒意,因不願得罪張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張在房內欲強
制性交,但「未遂」,因此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1年4月徒刑、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2年4
月,應執行4年6月徒刑。
最高法院今年1月駁回2個強制猥褻罪部分,判各1年4月徒刑定讞,定應執行刑2年確定;
至於性侵女記者部分,撤銷發回更審,更一審審酌張案發時身為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應
知悉與記者間應酬活動分寸,但為滿足自身性慾,卻利用女記者因經營採訪路線,欲與他
建立良好互動關係,而不願得罪的機會性侵。
更一審指出,張造成女記者心理創傷,案發後還開記者會稱是女記者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
,貶損女記者名譽,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考量張最終能坦承犯行,且與女記者達成和解
,並給付賠償完畢,改判3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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