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445298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台中卓姓工人去年趁海葵颱風來放假時,跑到朋友家硬上對方13歲的女兒,因外婆回來撞
見才停止,少女氣憤到發抖一度情緒崩潰,其母親也質問卓「那是我女兒耶」、「我很相
信你」;法院以卓犯後否認沒賠償,態度不佳,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10月,可上訴
。
檢警調查,卓男2023年9月4日得知少女母親颱風假仍須上班獨留女兒在家,當天一早9點
多就跑到她家,見少女在房間睡覺,爬上床不顧她反對強脫衣褲、壓住手腳硬上得逞,途
中因少女外婆回來整理資收物撞見才停止離開。
台中地院審理時,卓男矢口否認性侵,辯稱不確定當天有沒有去少女家,也沒發生性行為
;少女證稱,當天颱風假睡到一半見卓男進房就問他要幹嘛,卓就說「不知道要去哪」後
,突然跑上床欺負她,伸手亂摸胸、趴在她身上,自己被壓住動不了慘遭性侵。
少女還說,不同意卓男這樣做,自己也有反抗,沒多久外婆回來卓才停止,她趕緊鎖門並
問外婆卓走了沒;少女母親也說,不知卓跑去她家,事後得知向女兒詢問,對方坦言拒絕
和卓發生關係,但還是發生了,自己再問卓,卓則否認說自己動作粗魯,可能拉褲子不慎
碰到少女。
法院查,根據卓男當天手機上網位置,連線的基地台與少女住處極為接近,少女母親事後
也傳LINE質問「你有沒有做安全措施」、「那是我女兒耶,我的心」,及「我很相信你,
但你那句沒有分寸,我慌了」等語。
法院綜合相關證據不採信卓辯詞,認為他為滿足性慾不顧少女心智未健全,妨害其身心,
犯後否認沒有調解、賠償,態度不佳,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10月
。
附註:
刑事判決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訴字第一一九號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之犯行,辯稱:我不確定案發當天有
沒有到戊○的住處,我從未與庚○發生過性行為等語。經查:
1.前開犯罪事實,業據
①證人庚○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認識被告,被告是我媽媽戊○的朋友,並有
戊○家裡的鑰匙,112年9月4日當天是颱風天,我在戊○的房間內睡覺,當時戊○去上班
,家裡沒有人,我聽到開門的聲音醒來,被告就進來,我問被告要幹嘛,被告說他只是不
知道要去哪裡,所以順路過來,我沒有想太多就繼續睡,被告就突然間跑到我的床上,說
他很想要睡覺、想要過來欺負我,我不理會被告要繼續睡覺,被告就突然躺在我旁邊,開
始亂摸我的胸部,被告整個人趴在我的身上,把我壓住不讓我動、把我的褲子脫掉,並把
他的陰莖放入我的陰道,過程中我沒有同意被告這樣做,也有反抗被告,叫被告不要用我
,但被告把我的手抓住,過一下子外婆己○進來房間,叫我跟被告出去幫忙撿回收,被告
才停止,被告離開之後,我就跑下去把戊○的房間門鎖上,並問己○被告是否已經離開等
語;
②證人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庚○平常跟外婆住,她偶爾會來找我,事發前
一天我、庚○、被告出去玩,玩到很晚才回家,我們知道隔天放颱風假後被告就回家了,
而庚○決定在我家再多睡一天,隔天我去上班,不知道被告有來我家,是事後庚○跟她的
閨蜜說,她的閨密又跟我兒子說,我兒子最後才輾轉告訴我被告與庚○有發生性關係,我
想要確認是真是假,所以我打給庚○詢問經過,庚○告訴我她不知道被告會來家裡,也質
問我為什麼要給被告家裡的鑰匙,庚○說她拒絕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但還是發生了,後來
我有再打給庚○、被告進行三方通話,被告否認有這件事情,只是說他可能動作比較粗魯
一點,拉庚○的褲子所以有碰到庚○的身體,當時我聽到被告講這些話就覺得怪怪的等語
;
③證人即社工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庚○對於112年9月4日發生的這件事
情很生氣,也有表述她是遭強暴、脅迫,並非出於自願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我們到學校訪
談時,有花很長一段時間安撫庚○的情緒,當時庚○有發抖,我們有安撫庚○並給予支持
等語明確,並有報請檢察官/法官指揮偵訊「性侵害案件減述作業或一站式服務」報告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調字第320號通
信調取票、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門號:0000000000號)、遠傳資料查詢結果(門號
:0000000000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被告勞保投保歷史查詢資料、健保WebIR投保歷史資料查詢、嘉杰興企
業有限公司113年4月8日嘉杰興字第1130408001號函暨所附被告上班打卡資料、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全球資訊網列印資料(112年9月4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情形)、遠傳通
訊門號通聯紀錄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調字第
000144號通信調取票、中華電信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性侵害案件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庚○、乙○○○、己○)、真實姓名對照表(戊○)、臺中市性侵害案件
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訊前訪視紀錄表、學校輔導室輔導紀錄、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12年9月14日)、性
侵害案件驗證同意書、戊○與被告間之LINE、Messenger、閃電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資料、基地台上網紀錄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等在卷足
資佐證,堪以認定。
2.被告固辯稱其不確定案發當天是否有前往戊○的住處,並否認有與庚○發生性行為。惟
前開事實業據庚○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業如前述,核與其於偵查中證述遭被告性侵害
之過程、情節相符,倘非庚○親身經歷,應無法具體詳述相關過程,何況被告與庚○之母
戊○為好友,且與庚○間並無仇怨,衡情庚○實無必要憑空杜撰、虛捏不堪之被害情節,
誣指被告入罪,是庚○前開證述,應屬可信。又觀諸卷附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資料
,可見被告於112年9月4日7時55分至9時32分間曾使用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
基地臺連線上網,該址距離戊○位於臺中市沙鹿區之住處(地址詳卷)極為接近,有Goo-
gle Map街景圖附卷可參,且被告於警詢時亦供承案發當日曾至戊○之住處,並有遇到庚
○之事實,足以佐證被告於案發當時確有前往戊○之住處,是被告嗣後更易其詞,辯稱其
不確定案發當天是否有前往戊○的住處等語,自不足採。另觀諸戊○與被告間之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可知戊○案發後曾撥打語音通話予被告就被告與庚○有無發生性行為一事
,質問被告「講真的,你有沒有做安全綽失(應為「措施」之誤)」、「那是我女兒欸,
我的心」、「雖然我曾懷疑過你們在一起」、「我很相信你,但你那句沒有分寸,我慌了
」等語,核與戊○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案發後我有與庚○、被告進行三方通話,被告
有跟我說他不是故意的,他沒有那個意思,類似開玩笑的,他可能動作比較粗魯一點,拉
褲子什麼之類的有碰到庚○的身體等語相符,堪認被告案發後確曾向戊○坦承其於案發當
日有與庚○發生身體上之接觸,且足資補強庚○證述之真實性,是被告辯稱其未與庚○發
生性行為等語,亦非可採。
3.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
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性主動的一方有責任確認,對方有確實同意為性行
為,始得稱之為不違反意願之性交。是以對方如有不同意性行為之表示,或過程中有不同
意繼續之表示,他方即不得違反其意願強行為之。前述同意不因雙方是否曾有過性行為、
是否為配偶、交往中之異性、同性朋友、是否涉及金錢交易而有不同,猶不得以被害者何
以不當場求救、事後未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者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
曖昧、連繫等情狀,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被害者意願所發
生之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的責任(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庚○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我於案發前有
與被告發生兩次性行為,但案發當時被告開始觸摸我的胸部時,我就有很明確跟被告說「
不要」等語。由庚○前開證述可知,被告與庚○於本案案發前固曾發生過性行為,然案發
當時庚○已明確向被告表示不願意發生性行為,是被告無視庚○前開拒絕之意,未尊重庚
○之性自主決定權,對庚○為性交行為,依前開說明,自屬違反庚○之意願甚明。
4.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並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
人未滿14歲為絕對必要,祇須行為人可預見被害人係未滿14歲,且縱對未滿14歲之被害人
強制性交,亦不違背其本意,即足當之。經查,庚○係00年0月生,案發時就讀國中二年
級,為未滿14歲之人,業據庚○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並有性侵害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表在卷可稽。辯護人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知悉庚○為國中生,而不知庚○就讀幾年級
,是被告主觀上對於庚○未滿14歲之事實應無認知等語。惟查,被告自承:我大概知道庚
○之年紀,也知道庚○就讀國中,只是不知道讀幾年級等語,戊○亦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
稱:我不清楚被告是否知悉庚○的生日,但被告一定知道庚○於案發當時就讀國中二年級
等語。由被告前開供述及戊○前開證述,堪認被告確實知悉庚○案發當時就讀國中。而依
我國學制,國中在學年齡為12歲至15歲,是被告主觀上自得預見庚○於案發當時為未滿14
歲之人,詎被告得預見庚○未滿14歲,仍執意對庚○為強制性交,是其有縱對未滿14歲之
女子強制性交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辯護人前開抗辯,自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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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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