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建築師與小三藕斷絲!她色誘狂傳「超兇激凸照」 正宮怒告求

西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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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114001430-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蕭宥彤

台中一名建築師阿德與妻子結婚25年,竟出軌一名女子阿芬(均化名),阿德被抓包後,
先向妻子表示會處理好回歸家庭,沒想到他與阿芬私下仍繼續交往,阿芬還傳激凸照、長
腿照色誘。正宮見到兩人不知悔改憤而提告,求償百萬,最終法院判阿德與阿芬應賠償20
萬元。

判決指出,該名人妻與建築師老公阿德於1999年結婚,兩人婚後育有1雙子女,然而阿德
竟不忠於妻子,於2020年間與阿芬外遇交往。該名人妻在阿芬老公傳訊告知後才得知老公
外遇一事,阿德當時承諾會儘速處理並回歸家庭,未料,阿德與阿芬私底下仍頻頻約會,
讓人妻忍無可忍,氣得向兩人提告、求償百萬。

人妻向法院提交許多證據,包含阿芬傳給阿德的床上美腿照、上半身自拍附註「今天上班
的老婆」、運動背心照,甚至是未穿胸罩的「激凸照」,還有兩人一起出遊臉貼臉的開心
合照。

不僅如此,阿芬還曾裝可憐對阿德說,「我很愛你依賴你,但我不知道未來如果XX姐(原
告)知道了,我該怎麼辦,可能什麼都沒有了。」、「整個早上你都圍繞在她(原告)身
邊、昨天也不是只有一對夫妻、別人有這樣嗎?你沒有考慮到我的感受嗎?」、「如果我
不在乎你不那麼愛你,我會那麼辛酸難過嗎?」而阿德回應「我不會讓妳什麼都沒有的」


法院認為,阿德與阿芬往來互動情形,已達可隨時傳送女子身體重要部位之親密程度,兩
人親暱往來互動情形,顯已逾越一般異性正常社交之界限及份際,加上曖昧對話可知,雙
方於2020年10月至2024年1月間,確實已逾越異性友人間之正常社交份際而有不當交往之
情。

台中地院審理,阿德目前擔任建築師,月薪為8萬元,而阿芬為碩士畢業,為自由業月薪4
萬元,雙方名下皆有不動產;又原告與阿德仍處於婚姻關係中,因阿德與阿芬前開所為,
足以破壞原告原本的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導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的痛苦,考量前開
兩造學經歷、社經地位、資力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兩人須賠償新台幣20萬元為適當。可
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七號

所提照片內容:

(一)原告被告乙○○(小三)傳送予被告甲○○部分,為前者:

⑴於110年1月22日穿著短褲及長靴拍攝其大腿之畫面
⑵於111年5月31日上半身自拍之畫面並加註「今天上班的老婆♥」
⑶於111年6月23日僅穿著運動背心、未穿胸罩拍攝其前胸之畫面
⑷於111年7月3日穿著短襪及運動鞋拍攝其長腿之畫面
⑸於111年7月4日在床上拍攝其右大腿之畫面
⑹於111年10月2日拍攝赤裸長腿之畫面

(二)甲○○與乙○○合照部分:

⑴於111年8月30日相約跑步時,在戶外頭臉相貼拍照之畫面
⑵於111年10月4日二人駕車出遊,在車上肩膀、手臂相貼開心拍照之畫面
⑶於111年10月5日二人駕車出遊,在車上肩膀相貼且被告甲○○手握被告乙○○手肘開心
拍照之畫面
⑷於111年10月6日二人相約外出運動時,在戶外胸部相貼、被告甲○○噘嘴做出親吻狀、
被告乙○○開心拍照之畫面
⑸於111年10月21日二人參加活動時,被告乙○○右手搭在被告甲○○左肩、胸部緊貼被
告甲○○左背,頭部相貼開心拍照之畫面
⑹於112年2月16日二人相約出遊,在戶外被告乙○○依偎在被告甲○○身上與被告甲○○
開心拍照之畫面
⑺於113年1月5日二人參加公開活動時,身體相貼開心拍照之畫面

(三)侵害行為終了日說明:

本件被告甲○○與乙○○就前開侵權行為固據提出時效抗辯,主張原告於113年7月4日始
提起本件訴訟,業已逾於2年之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期間等情。惟查:

1.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原告係於109年10月間即經被告乙○○丈夫(現已離婚)傳訊息
告知而知悉被告甲○○與乙○○二人外遇情事,其後因被告甲○○與乙○○持續不當交往
之行為,並於111年10月27日向被告甲○○提出離婚協議;而原告迄於113年7月4日始向本
院遞狀就被告甲○○與乙○○前開侵權行為提起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之訴,此有本院收件戳
章在卷為憑;兩造對此均未爭執,合先敘明。

2.就原告主張被告甲○○與乙○○自113年7月4日起訴時往前回溯逾2年即自107年9月20日
起至111年7月3日止不當交往之侵權行為部分,確已罹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
期間,既經被告甲○○與乙○○提出時效抗辯,依民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甲○○與乙○
○主張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即屬有據,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要難准許。

3.而就原告主張被告甲○○與乙○○自111年7月4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持續不當交往之行
為部分,係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該不法侵害行為,與被告甲○○與乙○○
於111年7月4日前之不當交往行為,得相互區別,縱被告甲○○與乙○○係持續交往,然
原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漸次發生,自應就各該獨立行為所生之損害,分別起算損害賠償
請求權時效,故原告於113年7月4日提起本件訴訟,則就被告甲○○與乙○○於111年7月4
日起至113年4月1日止所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身分法益之行為,尚未罹於民法第197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時效期間,是以,被告甲○○與乙○○就此部
分所為時效抗辯,即屬無據,要難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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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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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gardgogo1樓判決書沒附照片 01/14 11:30
zx3213392樓沒附照片,這個判決書不夠好 01/14 13:02
dengweki3樓原配沒有要共享老二,你就不要硬搶,搶來的未來也會被人 01/14 13:06
dengweki4樓搶走,只賠你0.2桶金,快去認識別的老二,求判決書,阿 01/14 13:06
dengweki5樓德一定帥又屌大 01/14 13:06
jeff8212156樓所以小三幾歲 差20? 01/14 14:47
wu01197樓超棒的,都有好看的, 01/14 16:01
riddlerkuo8樓人帥真好 01/14 16:43
lovesinker9樓雙出軌 01/14 18:54
lansonbar10樓建築師姓林嗎? 01/14 18:54
dengweki11樓求判決書 01/15 10:54
jenesaispas12樓婚姻只是過程, 人生錯過就沒了 01/16 19:14
lovedog073113樓比較好奇法院認證的長腿 01/17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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