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530206
聯合報 記者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1名史姓工人,經由網路認識國中少女,雙方相談甚歡展開交往,先後在少女家及電
影館中發生3次關係,少女母親獲悉,氣炸報警提告,桃園地院依3次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
歲女子為性交,判應執行徒刑6月,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史姓成年男子在網路聊天時,與國中女學生聊得來,2人於2023年11月17
日起交往,史男明知國中小女友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少女,性觀念未臻成熟,並無完全
的性自主同意能力,竟於2024年2月至同年4月間,先後在少女位於桃園市大溪區的住處,
以及U2電影館中壢館,趁著約會的時候,在不違反少女意願的情況下,三度發生超友誼關
係;少女家長得知,先帶少女至婦產科檢查後驗傷提告。
由於史男在警詢、偵查中及法院進行準備程序庭時皆自白犯罪,合議庭認為本案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因此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法官審酌,被告史男明知小女友未滿16歲,在性自主能力和判斷能力尚未成熟的情況下,
與她發生性行為,對少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造成負面影響,這行為應當受到譴責。
然而,史男犯後坦承罪行,並且與少女達成和解,而少女也表示不再追究,考量被告無前
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國中肄業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因素
,並依據法律量刑的理念,定應執行刑。
附註:
刑事判決編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審原侵簡字第八號
(註:三個有期徒刑三月、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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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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