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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台中一名男子阿德(化名)指控男子阿勇(化名)明知其妻小美(化名)已婚,仍與小美
頻繁聯繫,甚至多次在旅館發生關係,憤而提告請求200萬元精神慰撫金。法院審理後認
定,阿勇確實在知情情況下仍與小美發展不當關係,判賠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阿德與小美於87年結婚,育有兩名子女。然而,自113年4月27日起,阿勇便
頻繁透過手機、LINE及歡歌APP與小美聯繫,雙方更在5月3日開始有親密對話,並自5月22
日起陸續在台中、南投等地的旅館發生多次性關係,即便阿德6月從泰國返台,阿勇仍與
小美於6月9日、13日相約開房。
事後,小美因不堪阿勇糾纏,6月26日將此事告知阿德,阿德得知後怒不可遏,認為阿勇
嚴重破壞其婚姻,導致家庭變調、精神飽受煎熬,遂依《民法》相關規定提告求償200萬
元精神慰撫金。
對此,阿勇辯稱,他與小美透過歡歌APP認識時,對方從未表明已婚,兩人是以男女朋友
關係交往。阿勇強調,自己當時經濟狀況不佳,且過去感情受挫,因此一度拒絕小美的約
會邀約,後來多次開房也是由小美主動安排,甚至由小美開車載他前往汽車旅館。他坦承
確實與小美發生過關係,但否認次數如阿德所述般頻繁,並強調自己在得知小美已婚後便
已斷絕往來,請求法院駁回阿德訴求。
法院審理後發現,阿德提供的歡歌APP及LINE對話截圖顯示,阿勇早在5月19日就已知曉小
美已婚,對話中甚至親自說出「有老公的人就安分守己一點」,然而,他卻仍與小美頻繁
聯繫,雙方在6月12日至13日間仍相約旅館開房,足見阿勇在知情情況下仍持續發展不當
關係,破壞阿德的婚姻。
法官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認定,阿勇的行為已侵害阿德身為配偶應享的婚姻
圓滿與安全,並造成阿德精神痛苦,因此判決阿勇應賠償30萬元精神慰撫金。案件仍可上
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一號
雙方背景:
原告:國中畢業、自營機械工廠、月收入20萬元以上
被告:高職肄業、無業、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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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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