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來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26000015-260402?chdtv
中時新聞網 簡銘柱
新北市一名工程師阿德(化名)指控妻子小美(化名)與男同事阿勇(化名)搞不倫,2
人不但互傳「好想抱緊你」、「緊張到想抓住你」等曖昧對話,還多次相約上摩鐵親密接
觸,讓他綠帽戴好戴滿,憤而提告求償80萬元。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阿勇侵害配偶權屬
實,判賠3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阿德與妻子小美於2021年11月結婚,育有一子,未料小美竟與同公司的男同事
阿勇發展婚外情。阿德在2022年底至2023年初,發現妻子手機內有多則與阿勇的露骨對話
,包括「好想抱緊你」、「我怕你跑掉」、「緊張到想抓住你」等曖昧內容,甚至相約外
出,追問後妻子才坦承2人關係不單純。
阿德崩潰指控,阿勇明知小美已婚,仍持續與她保持不正當關係,2年多來多次相約至林
口某汽車旅館擁抱、親吻,甚至「用手互相安慰」,嚴重破壞他的婚姻幸福,導致他身心
受創,罹患憂鬱症,需長期就醫,因此怒告阿勇侵害配偶權,求償80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庭上,阿勇否認有不當交往,辯稱這些對話只是與小美因工作爭執的氣話,更反控阿德
「缺錢才提告」。但小美出庭證稱,她與阿勇確實有超越同事關係的互動,包括擁抱、親
吻,甚至上摩鐵,但強調「僅止於愛撫,未發生性行為」。
法官審理後認為,阿勇與小美的對話明顯超越正常同事分際,且阿勇明知對方已婚,仍持
續保持親密互動,已侵害阿德的配偶權,情節重大。但考量無直接證據證明2人有性行為
,最終判阿勇賠償30萬元。可上訴。
附註:
民事判決編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一零號
(二)經查:
1.原告與訴外人甲○○於110年11月23日登記結婚,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中,原告、甲○
○、被告均曾任職同一家公司,其後原告離開該公司,被告仍與甲○○為同事關係,被告
並自甲○○結婚起即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等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2.原告主張於其與甲○○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與甲○○有逾越一般男女及同事來往分際
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
情詞置辯。經查:
⑴觀之原告提出甲○○與被告間如附表所示對話內容,乃甲○○與被告間互訴愛意之對話
內容,又證人甲○○證稱:伊跟被告是同事,約於107年6月認識。後來感情愈來愈好,所
以走得比較近互動比較親密。因為伊與原告之間已經懷孕,所以登記結婚,這段期間有跟
被告斷掉,小孩8個月大以後,約111年的7、8月間又開始找被告,跟他訴苦,才又熱絡起
來。會出去約會,有去摩鐵,可是沒有發生性行為,只會有親密的動作,例如擁抱、親吻
、互相以手幫忙,可是沒有發生性行為。伊就是覺得最多的極限是用手幫忙,伊自己抗拒
再進一步。有時是伊邀請被告去摩鐵,有時也是被告心情不好的時候邀請伊,互相都有邀
請。不記得幾次,沒有特別計算。被告會回家開自己的車來載伊去林口的歐悅。詳細日期
伊沒有特別去記,都是上班的日期,剛好工作忙完有空檔、或是伊心情不好,才會去。旅
館費用大部分都是被告付的,但伊之後會補貼,但不是每次都補貼。伊與被告對話截圖中
伊問被告有空嗎,是要跟被告約,看被告有沒有空來找伊,找伊以後再決定去哪約會、散
步之類的。因為原告看到對話紀錄,所以113年1月1日開始中斷上摩鐵的關係。現在只是
同事等語,再佐以甲○○傳送:「你又沒空」、「ㄌㄩㄝ」、「啦啦啦啦啦」、「ㄌㄩㄝ
」、「所以你有空嗎」、「但也時間剩沒很多」、「他接完孩子才會回來嗎」予被告;被
告回傳給甲○○:「我再快也是五點半了」、「可能真的沒時間」、「今天無法」,可徵
被告與甲○○討論會面時間。而被告與甲○○任職同一家公司,甲○○如係因公司工作或
一般普通朋友會面,衡情無需要問被告:「他接完孩子才會回來嗎」。且被告與甲○○間
往來對話內容:「你來講○○的事情的時候」、「真的很想抱緊」、「我怕你又要跑掉」
、「我很緊張」、「緊張到想要把你抓住」等語,顯見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之認知
,被告與甲○○間交往已逾越正常交往之分際,而足以動搖或破壞一方對其配偶誠實之信
賴。
⑵被告雖辯以:在原告與證人甲○○婚後,只有在甲○○升職後為了慶祝而去吃飯。其與
甲○○間之往來對話內容是談論工作的事情,惟觀之被告傳送:「這是因為太久沒真的抱
抱了」、「這樣講算渣男嗎」,甲○○回傳:「其實互相知道為什麼就會好多了啦」、「
你問我我還真不知道怎麼回答」、「我不知道你以前跟現在壓力有沒有不同」、「只有你
知道答案了」、「是抱抱的問題嗎還是自己壓力真的變大」、「我不知道0.0」、「只是
剛跟你分開的時候我也很不適應」、「但是我修復了我跟○○之間的關係」,對話內容為
被告與甲○○間關係或甲○○與原告間關係,顯難認係被告與甲○○就任職公司之工作討
論內容。
⑶被告復辯稱:原告都是透過甲○○來跟伊談話,如果原告真的身心靈受創,不應該一直
由證人甲○○跟伊聯絡,這樣不合理。原告不滿證人甲○○於懷孕前跟伊有約會的關係,
所以看到訊息之後才來跟伊要求金額,原告應該是需要現金所以要錢不到才與甲○○透過
這種方式要現金,要求不到才提告云云,然查,如附表所示之對話內容,業據原告提出甲
○○與被告間對話截圖為證,被告雖辯稱對話內容尚有其他部分原告未提出,「關於112
年12月28日的對話中提到緊張的想把你抓住,但是在這段對話的後面我有傳訊息給對方說
明現在是不允許的狀況下,即便是有空的狀況也沒有辦法。」、「依照我的記憶,12月28
日這一天的對話,短少的內容是4 點29分、4 點36分之後,我有說『就算有空也不能出去
』, 113 年6 月4 日這一天的對話,我在7 點56分後,我有說『現在這個狀況我們沒有
辦法做任何事情,我也沒有要做什麼事情』。關於112 年12月28日的對話中提到緊張的想
把你抓住,但是在這段對話的後面我有傳訊息給對方說明現在是不允許的狀況下,即便是
有空的狀況也沒有辦法,我知道原告有婚姻存續,所以我沒有在知情的狀況下有侵害原告
之配偶權。」云云,惟不否認其餘對話內容為真正,則審酌被告向甲○○傳送如附表所示
「真的很想抱緊,我怕你又要跑掉」;甲○○向被告傳送:「晚安,要想狗狗,雖然我很
不乖,可是我時常想到你」,被告回以「不用交代」,及被告向甲○○傳送:「不知道該
說什麼先抱抱」、「感覺做甚麼事情你都不需要」、「應該要變成你想要的樣子才可以」
,可徵被告與甲○○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往來範疇,再佐以證人甲○○證稱:「(問:被
告表示他跟你是同事,而且有發生吵架的事情,你在本件方才提示給你看的手機資料期間
,即原告在截圖上所標示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6月4日期間,有跟被告吵架嗎?)答:
6月4日的對話紀錄是在吵架。 除了這天之外,其他不是吵架。」、「(問:6月4日為了
何事吵架?)答:詳細內容我不太記得,印象中當時是被告已經知道原告知道我跟被告的
關係,原告不開心,所以在公司我希望跟被告有基本正常互動就好,但有時會因工作上的
其他事情,二個人脾氣很大都不講話,所以那一天才會傳訊息跟被告說要和好等語。顯見
原告提出之甲○○與被告於112 年12月28日的對話內容,縱有被告所辯省略或刪除被告傳
給甲○○訊息說明以現在是不允許的狀況下,即便是有空的狀況也沒有辦法等語,充其量
僅為被告於112年12月28日當天傳訊與甲○○表示當天情形不能為上開行為,難認被告與
甲○○間無依一般社會通念及經驗法則之認知,已逾越正常交往之分際,被告上開所辯,
尚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⑷另就原告主張被告與甲○○有發生多次性行為等語,為被告否認。
經查:證人甲○○證稱:出去約會,有去摩鐵,可是沒有發生性行為,只會有親密的動作
,例如擁抱、親吻、互相以手幫忙,可是沒有發生性行為。伊就是覺得最多的極限是用手
幫忙,伊自己抗拒再進一步等語,足見被告與甲○○並未有性器官接觸之情形,而證人甲
○○固證稱其以手幫忙,惟並未證述有以手插入性器官,且甲○○證稱其個人因有婚姻關
係存在有所排斥明確,是以依證人甲○○證述內容尚難遽以認定被告與甲○○有發生性行
為,此外,原告復未舉證證明甲○○與被告有發生性為,則原告主張被告與甲○○有發生
性為云云,自不足採。
3.基上,被告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與甲○○有如附表所示互訴愛意之對話內容,
持續相當時日,顯逾越一般同事交往分際,而非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破壞原告與其
配偶間之誠實與信任關係,此等不法侵害行為足以害及原告於婚姻生活中之幸福及安全感
,是此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情節確屬重大,足認原告主張其精神
受有相當之痛苦,堪信為真,被告上開行為與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
應就此行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核屬有據。又原告上開請求既為有理由
,本院自毋庸再就其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選擇合併請求權部分予以審酌,併此敘
明。
附表(對話內容):
112年12月28日
真的很想抱緊,我怕你又要跑掉
112年12月28日
我很緊張,緊張到想把你抓住
113年1月1日
甲○○傳送:「晚安,要想狗狗,雖然我很不乖,可是我時常想到你」,被告回以:「不
用你交代」,「Default的,這部分都很乖」
113年1月1日
不知道該說什麼,先抱抱
113年6月4日
還是因為太久沒真的抱抱了/這樣講算渣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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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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