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會議室當砲房!人夫爽戰女同事20次「快閃砲」 正宮驚見親密照氣炸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台南林姓女子在某公司當夜班技術員,凌晨休息時間常趁會議
室不會有人進去,跟一名已婚男同事偷偷摸摸潛進去,來一場「快閃砲」,後來2人親密
合照被正宮洪女發現,怒告林女求償50萬元,被罵到臭頭的丈夫出庭作證,坦承跟林女在
會議室大約做過20次,法官依據林女曾傳「我在會議室等你」訊息給男同事,認定確有姦
情,一審判林女賠償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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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女子常跟已婚男同事相約在公司會議室激戰。示意圖
林女辯稱因男同事追求而交往,但僅短暫交往半年,從未發生性行為,後來正宮洪女在她
臉書留言指責破壞家庭,她才知道男同事有老婆,隨即分手,至於互傳訊息,只是分手後
抒發內心心情,並未逾越普通朋友互動分際,也不算侵害洪女配偶權,何況司法審判實務
上有些判決認定「配偶權」並非《憲法》保障的權利。
小三誓言「在會議室等你」
法官勘驗林女與男同事之間的訊息,林女稱:「天會黑,人會變,只有我心從未變過,我
一樣在會議室等你。」、「回頭這一年,我以為我心疼著你,不吵不計較你都會懂。」、
「花了一年多在愛你。」、「你的親吻…摟著抱著,那些激情、那些留宿陪伴。」男同事
則回覆:「早就結束了,而且當初要不是妳主動叫我去買保險套,然後去前夫家做那種事
,其實就不會有後續的發展。」
此外,男同事出庭證稱:「我們很常在公司會議室約會發生性行為,是利用休息時間,大
部分是在凌晨那次休息時間,因為會議室沒有人,次數我不記得,但我確定有超過10次,
可能有到20次。」
法官依據這些露骨對話,加上林女曾跟男同事拍攝臉部相貼親密照片,認為顯然有曖昧,
儘管男同事所說「可能有到20次」難以查證,但2人在會議室應該至少做過1次,至於林女
辯稱《憲法》不保障配偶權,法官指出大法官解釋雖宣示國家刑罰不宜介入感情,但配偶
權受侵害的求償權利,仍受法律保障。審酌林女當技術員月薪3萬3000元,一審判她賠償
正宮2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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