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跟國中少女嘿咻進不去 法官判刑10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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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性交未遂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
2023/05/01 15:16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李姓男子前年3月底,透過臉書結識一名國中少女,
兩人相談甚歡,李男更於同年7月31日約少女到家中「交流」。李男在不違背少女意願下
,用手撫摸其胸部及下體,還拿出生殖器接觸少女外陰部,卻因進不去,性交未遂。少女
父親發現此事,報警處理。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性交未遂罪,判處李男有期徒刑10月,
緩刑2年。
檢警調查,調閱李男及少女的對話紀錄顯示,李男在對話過程中,知道少女就讀國中,竟
利用少女年輕而性自主能力及性觀念均未臻成熟的機會,約她到家中,進一步想發生性關
係。
過程中,李男雖對少女進行猥褻,撫摸其下體及胸部,且掏出生殖器摩擦其外陰部,但並
沒有插入;檢察官偵訊後,依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將李男起訴。
法院審理時,李男承認犯行,表示自己確實有摸少女的下體及胸部,但最終因生殖器無法
插入少女性器官內。
法官認為,李男雖然有與少女「性交」的犯意,但因未能插入而未進入,因而未能接合。
因此認定李男觸犯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未遂罪,因此得減輕其刑;而李男撫摸被害少女
胸部、下體等猥褻行為,則應被性交未遂行為所吸收,不另成立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罪。
法官審理後,見李男犯後態度良好,於偵訊、審理時均承認犯行,且並無前科素行,且其
行為並非惡劣,因未能克制自我行為而犯案,雖罹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就算
未遂仍有1年6月以上徒刑,仍屬情輕法重,故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考量雙方已達成和解,李男已獲得少女及其家屬諒解,故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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