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
續拚再生能源 政院提修法新建物應設屋頂光電
原文連結: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6823593?from=edn_newestlist_rank
發布時間:
2022/12/08 11:54:34
記者署名: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8日電
原文內容:
為呼應淨零轉型政策,釋出再生能源潛能場域,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未來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草案將送立院審議。
經濟部會後透過新聞稿說明,台灣再生能源推動已具相當成果,
這次修正主軸的核心是要釋出再生能源潛能場域,
並整合相關行政程序,朝一致、簡易及排除限制方向推動,
以建立友善發展的法制環境,加速其開發。
經濟部指出,修正是為呼應淨零轉型下再生能源發展最大化的政策方向,
建構友善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及強化2050淨零路徑氣候法制基礎,
也積極回應社會大眾對再生能源發展期待,與因應國內、外整體推廣環境及開發需求。
草案指出,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
參考德國立法強制建築物屋頂一定面積應設置太陽光電經驗,
未來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草案顯示,前項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
將另外定之;德國現行規範,面積逾50平方公尺的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自2023年起
應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及屋頂淨面積30%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另外,考量離岸風力發電技術逐漸朝浮動式風機發展,
草案也刪除離岸風力發電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的文字;
至於小水力發電從附屬結合既有水力設施,則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的水利建造物。
地熱部分,草案為使地熱能探勘及開發申請程序及權責機關,有一致明確規範,
並加速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審查,推動地熱能發電設備設置,
這次新增地熱能探勘許可與地熱能開發許可的申請、審查程序等相關規範或限制。
草案規範,符合一定資格的申請人,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探勘地熱能的需要者,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探勘許可,再由中央會同地方審查;
若獲許可,地熱能探勘許可有效期間為2年,最多可有條件展延2年。
心得/評論:
所謂政策引導產業
太陽能風電或有機會受惠於新的修正草案
可密切注意法案進度
*本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修正要點包括:
第一、刪除離岸風電定義中,設置「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文字,回歸技術規範;
小水力發電從附屬結合既有水力設施擴大納入非專供發展水力之水利建造物。(修正條文第3條
)
第二、增訂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之建築物,
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並明定上開規定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12條之1及第23條)
三、四點省略 更詳細的細節可能要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