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轟轟烈烈的案子
判決書出爐 雙方愛的大和解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3 年度易字第 2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聖宗
選任辯護人 彭郁雯律師
洪大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續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聖宗於民國112年3月17日1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由新竹市武陵路上交流道,往竹北方向行駛於台68線快速道路,行駛至
7.2至7.5公里處時,與告訴人黃彥翰所騎乘之車號000-0000普通大型重型機車因超車問題
心生不滿,被告陳聖宗見告訴人黃彥翰機車行駛其旁,竟基於傷害犯意,駕駛該車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故意碰撞告訴人黃彥翰騎乘之該車號000-0000普通大型重型機車,
使告訴人黃彥翰人車擦撞護欄,造成告訴人黃彥翰摔車,身體因此受有頭部撕裂傷、下背
部擦傷、右側膝部擦傷、左肩膀擦傷、左小指近端指骨骨折、左膝部伴有異物撕裂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陳聖宗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向本院撤回
告訴,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41-142頁、第143頁)
,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 : https://youtu.be/oJPheXmNBu4
: : 這個美國逼車撞人的案例跟這幾天台68上的案件很雷同
: : 後來該汽車駕駛被重判15年(69歲進去蹲)
: 其實是不同的
: 你提供的影片摩托車逆向,汽車突然往對向車道靠過去導致撞擊
: 問題對向車道是有其他車輛會使用的,正常駕駛人也應該清楚
: 在這種情況下當然可以往故意上面說
: 這次的問題,首先請把前面那一段重機急煞汽車硬超的地方刪掉
: 原因在那段並沒有造成車禍和本次事故是無關的,當然要檢舉還
: 是可以檢舉,無關的地方是在於汽車就技術好硬擠擠過去沒出事
: 接著到撞擊那一段,基本上法院只看這一段來判斷事故主因和次
: 因
: 首先從後車影片可以看到bmw超過時速110公里以上,這邊bmw超
: 速與車禍無關,但是從第三方或是bmw的行車都可以發現bmw超車
: 之後車輛並沒有完全回正他是向左行駛
: 接著bmw一個激烈回正與左後方機車發生擦撞
: 問題在這邊bmw回正的方式是靠左然後轉直,而左邊本來就不會
: 有車輛也不會有對向車輛根據高公局的說法那邊屬於路肩而在
: 通常使用上駕駛人也不會意識到會有車輛從左側路肩接近
: 再來是重機車速過快超過110公里才會撞擊bmw
: 可以看到的地方是重機未注意前方交通狀況未保持安全距離超速
: bmw沒有注意後方來車=>這個可能還很有爭議
: 所以基本看下來bmw是沒有太大問題的,至於肇逃第一時間流出的影片
: 就是車主的影片警方也說直接到案說明所以應該是違反擅自移動現場
: 的那條不過只是罰錢沒事
: 中文翻譯,法院是看雙方的行為是否會產生車禍再以此下去評故,而其中
: 其他的違法違規事項並不在判斷內,比如車上有五十把步槍甚麼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