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育嬰留停期間校長告知復職需擔任行政

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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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論法, 當然我也不想當行政, 可是天上掉下鳥屎就得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0

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7款
32.1.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7. 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FA2B880E6B46A70B

再根據教育部修法時的說帖
二、有關教師擔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草案第32條第11款)
(一)現行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
並負有包含如 ... 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等義務。因此,現行
教師擔任行政工作之義務已有規定;惟為使「參與行政工作」之規定更為
明確化,修正草案明列「擔任行政職務」,... 校長仍將依其校務推動
理念及需求,尋找適合人選擔任行政職務。

教育部明確說明教師有擔任行政的義務,校長有權利尋找適當人選擔任
所以說最好的方法是訂定法制化的輪替或選填辦法,這樣大家都有糞,
真的不行,那就只能塊陶了


: 簡單說 當行政是合意。
: 除非貴校有校務會議通過的輪替辦法,才有強制性。
: 行政裁量權沒有那麼偉大。https://reurl.cc/xQyxgz
: 簡單的來說,有法依法,有規依規,有慣例依慣例,
: 什麼都沒有,才有所謂的「行政裁量權」。
: 而行政裁量也受限於「誠信」「平等」「比例」三種基本原則,
: 所以你只要舉證校長的裁量不符合以上原則之一,
: 那打行政訴訟就不會輸了。
: 看看有沒有鬧大的勇氣?可能被考四條二,或受校長派的抵制,
: 再想清楚自己在不在意考績獎金,有沒有提訴願、行政訴訟的能耐?
: 想清楚後就勇敢拒絕吧。
: 敝校原有一個漏洞百出的行政輪替辦法,
: 後來一個介聘進來的老師勇敢say no,大家才突然醒悟可以say no,
: 然後行政輪替辦法就在校務會議被廢掉了。給您參考。
: ※ 引述《ylunjay (我愛夏天:))》之銘言:
: : 各位先進好,
: : 上一個學年開始請育嬰留停,預計請兩年,
: : 因此在上個學期末就告知校長、人事及教務主任會續請,
: : 也辦好了續請的行政流程。
: : 但在我繳交完資料,到校長室跟校長知會後,
: : 校長卻告知我,
: : 因為我請了兩年,所以回來就需要回鍋當行政。
: : (以前當了好多年行政,好不容易可以當導師,請假當下職務是導師)
: : 當下有點晴天霹靂,覺得好像被懲罰。
: : 明明請假是自身權益(因為無後援)
: : 卻好像只能吞下去。
: : 想知道校長這樣是違法的嗎?
: : 以下為《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八條
: : https://i.imgur.com/Dk5tkSY.jpg

: : 認真覺得生育遇到的挫折比想像中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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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mp1樓同法同樣32條第2項看一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 10/15 15:02
zamp2樓之。沒有校務會議的輪替選填辦法,根本不用鳥校長 10/15 15:03
zamp3樓至於教育部想修的法,被擋住了啊。 10/15 15:04
porin4樓依「有關法令」,請問有關法令在哪??? 10/15 16:21
porin5樓修法說帖不是法令吧???修法也沒過啊 10/15 16:21
porin6樓不過對一些單位校長主任行政土皇帝沒差啦 10/15 16:22
porin7樓反正校內許多事情不配合他們,下場就是四條二款以下 10/15 16:22
porin8樓哪像敝校從以前到現在有些行政想當土皇帝卻失敗 10/15 16:24
porin9樓實在太小看校內有意見的那群老師了(絕不含教師會長) 10/15 16:25
porin10樓人家校內資歷也不淺阿~~(小弟真的佩服她們勇氣) 10/15 16:26
a5488813111樓我的經驗是,法規法條敵不過該校根深蒂固的潛規則, 10/15 17:25
a5488813112樓尤其非市區學校,總有自己的遊戲規則,公不公平再說 10/15 17:25
a5488813113樓不過潛規則未必不好,像敝校就是新進絕不會當行政。 10/15 17:26
castlewind14樓以前研習教授說過的笑話︰人菜的時候 前輩說「我們 10/15 17:42
castlewind15樓要有倫理」 後來自己資深了以後 後輩說「我們要有制 10/15 17:43
castlewind16樓度」 說得難聽 就看誰比較會閃比較會推囉 10/15 17:43
本人17樓@zamp 32.2講的是 32.1.4 跟 32.1.9, 跟32.1.7 無關 10/15 18:10
本人18樓@porin 我也不知道有關法令在哪邊, 拿說帖只是說明 10/15 18:11
本人19樓教育部這個上級長官想的是什麼, 他認為你就是該當 10/15 18:11
本人20樓我找了下舊版法規 103 年版, 原來的 17 條跟後來的 10/15 18:24
本人21樓32 條確實不同, 表示這個說帖的修法有通過 10/15 18:24
本人22樓可以參考https://reurl.cc/m3VvKG 10/15 18:24
本人23樓只能說, 想辦法建立自己的價值, 至少可以談條件 10/15 18:26
ckwckw24樓修法說帖不是法令吧???修法也沒過啊 10/15 20:09
ckwckw25樓有時需要參加教師團體 10/15 20:10
zamp26樓32.1.7 本身就是依法令了啊 行政工作的法令 是指 10/15 20:23
zamp27樓選罷法規定教師有參與選務工作的義務 不是指擔任 10/15 20:26
zamp28樓行政人員喔。 10/15 20:26
porin29樓抱歉,修法的確有說依有關法令教師有擔任行政義務 10/15 20:34
porin30樓但有關法令指的是???高雄市高中以下教師聘約算嗎?? 10/15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