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問學校人事,他們說一定要滿25年資才能退休
: 但後來去電詢問國教署,得知還有滿15年這個解法,只是不是「退休」,是「離職」。
: 後來再次去人事室問國教署的說法,
: 人事改說可以滿15年「離職」,待到65歲時在六個月內回學校辦退休,有約兩萬多的月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退休金種類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
三、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教職員依前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金,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率
計算之。
第 28 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
休金。
教職員
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
員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
擇一支領員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
。
第 62 條
教職員
任職年資滿五年,未依本條例辦理退休或資遣而離職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第 62 條
教職員
任職年資得予保留,俟其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原
服務學校函轉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規定審定其年資及退休金。
前項人員離職後,其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之管理運用,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比照第二十九
條第四項後段規定辦理。
第一項人員支領一次退休金者,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算。支領月退休金者,
其月退休金應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計算。
第一項人員於尚未支領本條所定退休金之前死亡者,得由其第三十四條所定遺族,申請一
次發還其個人專戶內之累積總金額。
第一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之法
定事由。
二、第一項所定六個月辦理期限屆滿時,有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
三、所具教職員年資業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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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是現行年改修法方式已成立
未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法,第62條不能領月退的機率不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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